案情回放:方女士于2000年从父母处继承一套住房,2002年与李先生结婚。因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但对于财产分割产生分歧。李先生认为自己婚前曾拿出大部分积蓄将住房装修一新,并且这套住房虽然是由方女士继承下来的,经过6年多的共同生活,应属双方共同财产。但是,方女士认为虽然李先生确实出资装修房屋,但是她一直是户主,而且房子是她父母留给她个人的私房,没有理由分给李先生一部分。 律师解答: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该房屋属于方女士的个人财产,李先生无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但李先生提出自己用婚前财产装修房屋的问题,在两人离婚后,方女士应就房屋装修具体情况对李先生进行经济补偿。 建议:其实本案涉及的法律问题非常简单,但本案又是很具有代表性的,离婚案件之所以显得纷繁复杂,主要就是出于离婚时出现的房产或其他财产纠纷。如何认定婚前财产的范围和产权归属已成为司法实践中最棘手的问题之一,也是婚姻纠纷中双方经常争议的焦点。从笔者多年的从业经验来看,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或律师见证有助于明确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是解决婚姻、财产纠纷可靠的法律依据,对于稳定家庭关系和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很有裨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