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8年饶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乐某某借了三笔钱,每笔3万元,共计借款9万元,均出具了借条。2019年8月23日,饶某某出具还款承诺,认可2018年向乐某某借款9万元整的事实,承诺从当年9月起每月还款贰万元整,直至还清为止。
【分歧】
关于饶某某出具的还款保证承诺书的效力,存在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还款保证承诺书并不足以证实借贷双方就还款方式、还款期限等达成新的合意,在双方之间不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种意见认为,还款保证承诺书对借贷关系再次进行了确认,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有效。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在法律性质上,还款承诺书在某种程度上直接确认了承诺人的还款义务,应当认定承诺人与债权人形成了新的债务履行协议。
饶某某于2018年向乐某某三次借款共计9万元,出具借条后,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之后,饶某某于2019年出具还款承诺,对借款9万元的事实予以再次确认,并具体约定了还款期限、还款方式及还款金额,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可视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认定有效。
综上,民间借贷关系中的还款承诺书,经审查后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借贷金额、落款时间、还款期限等与已查明事实基本相符合,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况下,可视为借贷双方就借贷相关事宜达成新的还款合意,在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