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厂区内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仍应赔付
案情:甲、乙系丙公司的员工,2016年3月20日上午甲在丙厂区内驾驶轿车倒车时撞到乙,导致乙受伤住院,伤势严重,摘除肾一只,现以轿车投有交强险与商业险主张赔付,保险公司以非道路交通事故拒赔。为此,本人分析如下: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2、《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比照适用本条例。”的规定,
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3条规定:“本保险合同中的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第
4条规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
二、分析。
1、本案发生厂区内,不属于严格义上的交通事故,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与传统法律规定相比,现行法律规定实质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根据现行法律规定,能否认定交通事故应以事故发生时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
本案所涉事故虽然发生于丙厂区内,但事故发生时案涉机动车处于倒车的运动状态,虽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装货,但这并不影响该状态所表现出的车辆通行的事实存在。
同时,交警部门所作的《事故证明》亦反映了本案所涉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车辆运动状态。因而,本起事故属于交通事故。
2、案涉机动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保险,且本起交通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应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第1款及其他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承担赔付责任。
3、另根据《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对非道路上发生的事故进行赔偿。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第43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
比照适用本条例”。 由此可见,上述法律、法规对“交强险”的适用范围不仅仅局限于“交通事故”,还包括“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因为“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和“比照适用本条例”并未限定范围,也就是车辆在非道路上通行发生事故时,只要当事人报警的,在责任认定及交强险适用等方面都可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办理。综上所述,交强险的适用范围原则上为“交通事故”,特定情形下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也可适用。
综上,本案在适用法律过程中,根据立法精神和前后法律条文等综合理解,对传统的“交通事故”“交强险”适用范围应作出扩张性解释,从而可作出正确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