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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的通知
   

浙高法〔2020〕31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

    为配套“e键智能送达”全省上线,我院研究制定了《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797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智能送达系统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期)

1.什么是智能送达系统?

答:智能送达是法官办理送达事务的重要辅助系统,具有送达地址审前统一试确认、准确识别送达方案、节点智能触发送达任务、全渠道查询在案当事人其他地址、线上线下送达同步推进,以及当事人确认地址集成汇总管理等特点。

“e键送达”作为智能送达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是针对线下送达难提出的解决方案。它将待送达的文书、当事人地址线上推送至目的地邮政部门,由邮政部门打印文书、封装材料、安排投递,法官可以通过送达系统实时监控邮件物流轨迹。投递结束后,快递面单自动回传,并回填电子卷宗。

2.智能送达系统适用于哪些案件的办理?

答:目前,民事、行政、执行案件均可适用智能送达。涉及的案号主要包括民辖终、民初、民终、民申、民再、民撤、行初、行终、行申、行再、执、执恢、执异、执复等。各地法院可以结合实际,根据需要选择或者增添案号进行开通。

具体办案过程中,遇有当事人被羁押等情形,不适宜继续在智能送达系统上流转的,应当及时恢复人工联系送达。

3.智能送达系统如何形成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答:送达地址的确认是有效送达的前提。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再审审查等环节要求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确认书;认为有必要的,还可以要求原告、申请人提供直接向本人进行送达的地址。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处理。在省内注册的诉讼代理人、银行保险单位等,统一由其所在单位或者行业协会确认送达地址,不再另行逐案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被告、第三人等在立案后收到智能送达系统推送的确认短信,点击链接阅读并填写修改相关内容,相关信息自动回填形成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诉前约定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审核,可以作为确认的送达地址使用。

以上信息将集成于智能送达系统确认地址库,在全省法院范围内汇总共享、统一管理。

4.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如何适用?

答:一般而言,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一审、管辖权异议及复议、二审、再审、发回重审、执行等程序。当事人在提起上诉、申请再审、申请执行时可以书面变更送达地址,未作书面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办理其他系列案件以及审理期间受理的关联案件时,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适用当事人确认的本人送达地址。

5.智能送达系统如何标记“躲避、规避送达”行为?

答:“躲避、规避送达”情形需要人工标记。智能送达系统设置专门的“人工电话确认”栏目,可以对当事人的躲避规避情形进行录入并记载日志。

当事人“躲避、规避送达”行为主要包括:(1)明示拒绝确认或者提供送达地址,包括拒绝电子送达但又不同意其他送达方式;(2)提供无效、失效或者虚假的送达地址;(3)通过接听电话、接收或者提交诉讼材料、参加同期审理的其他案件等情况能够判断知晓诉讼情况,但拒绝应诉、拒不提供送达地址;(4)无正当理由拒接电话或者否认、隐瞒身份,如拨通实名电话但否认本人持有且不提供合理解释等;(5)邮寄送达以“拒绝签收”为由退回;(6)其他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等违反诚实信用诉讼原则的情形。

有条件的法院,还可以确定专门的送达机构,在审前统一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核实当事人身份,加强并规范对“躲避、规避送达”情形的认定与适用。

对躲避规避行为的送达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第八条、第九条办理。

6.智能送达系统如何全渠道查询在案当事人地址?

答:对于无法取得联系的当事人,智能送达系统将全渠道查询当事人送达地址。目前的查询范围主要有:从三大运营商调取的实时电话号码,当事人在移动微法院、浙江法院网等注册时填写的地址,一年内省内其他诉讼中提供的地址,一部分当事人在行政机关登记的地址,来自电商平台等第三方平台的常用地址等。

以上获取的地址将根据活跃程度依次发起送达,直至穷尽所有送达方式后,进入未妥投待公告任务单,由办案法官确认后再行公告送达。

7.智能送达系统如何进行电子送达?

智能送达系统采取电子送达优先的送达方式。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新版《送达地址确认书》,积极向当事人释明电子送达特点,准确填写手机号码、移动微法院、电子邮箱等送达地址,并对裁判文书送达方式进行选择。

对于同意电子送达的当事人,智能送达系统将通过手机短信、微法院、电子邮箱、浙江法院网等同步推送诉讼材料,送达信息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时,即为送达。当事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通过回复等表明知悉送达内容或者作出相应诉讼行为,且未明确表示不同意电子送达的,本次送达有效,并视为同意电子送达。当事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在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情况下,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

人民法院可以进行电子公告。电子公告应当在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期满视为送达。

完成有效送达的,智能送达系统将制作记载完整送达日志的电子送达凭证,自动回填形成送达回证。

杭州、宁波作为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地区,可以根据最高法院统一安排,就电子送达的适用条件、适用范围和生效标准以及“三书”送达等开展进一步探索。

8.法官如何使用好智能送达系统?

答:送达是人民法院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重要程序事项。全省法院应当准确认识智能送达系统的“辅佐”“助手”功能,结合智能推送信息,在阅卷、开庭等环节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全面查找当事人地址信息,确保智能送达上线之后审判质效有提升、不下滑,为下一步继续拓展智能送达应用、完善诉讼送达制度打下坚实的基础。出现遗漏送达、送达不当、虚假送达等情形并造成后果的,将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抄送:省司法厅、省律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                    2020年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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