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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债务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还需要履行吗?
   

自然债务是与法律债务相对立而存在的一种债务,与法律债务并行存在于人们的生产生活之中。但自然债务与法律债务最大的区别是自然债务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既然不受法律的保护,债务人还需要履行吗?


一、自然债务与法律债务的区别

债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特定人进行特定行为的一种请求权,这个“特定人”就是债务人。这是自然债务与法律债务相同相通之处。

但法律债务的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后债务人不进行特定行为时有权向人民法院行使诉权,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这就保证了债权人权利,在非因客观原因债务人无法履行的情况下均可以实现债权。

而自然债务的债权人,在向债务人行使请求权后债务人不进行特定行为的,债权人无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即使属于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情况,在债务人提出相应证据之后,人民法院也会驳回债权人的起诉。也就是说自然债务少了法院强制力的保护,债权人无法通过法律的渠道维护自身的权益——换句话说,债务人不履行自然债务的,不需要承担法律风险。


二、自然债务与不当得利的区别

既然自然债务的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那在债务人履行了债务之后,债权人所得利益属于不当得利吗?它和不当得利有什么区别?

自然债务在履行之后债权人所得利益不属于不当得利。

因为不当得利中受损失的人有权要求得利者返还,而债务人在履行自然债务后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这也是自然债务和不当得利最大的区别。

对于自然债务而言,债务人履行债务并不是全无依据,而只是说这个依据不受法律保护。而除了法律之外,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还包括习惯、道德、公序良俗等社会规范,债务人依据这些社会规范履行了债务,法律自然也是认可的。

因此在债务人履行完自然债务之后,无权以债权人所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不得适用不当得利的返还规则。


三、自然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

在谈及自然债务的表现形式时,我们需要先将自然债务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有依据但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一类是无依据但在履行后无权请求返还的自然债务。

(一)有依据但不受法律保护的自然债务

1.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债务:即债权自到期之日起已超过三年,债权人从未向债务人主张过债权。此时债权人仍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但债务人以债权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驳回债权人的起诉。


2.赌债:即因当事人进行违法的赌博行为而产生的债权债务。赌博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因此该债权不受法律的保护,但债务人在履行债务后,无权要求债权人返还。

3.民间借贷中超过24%但未超过36%部分的利息:民间借贷行为中当事人可约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但约定的利息标准超过年化24%的部分不受法律保护,超过年化24%但未超过36%的部分借款人自愿支付的无权要求返还,超过年化36%的部分借款人支付后有权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则要求出借人返还。

4.“父债子偿”的情形:指被继承人的债务中超过其所留遗产的部分,该部分债务并不当然由继承人偿还,而需要区分债务的性质,属于自然债务的,继承人可以不用偿还。关于“父债子偿”具体债务的区分可查看笔者的另一篇文章:父债子偿,什么情况下“于法无据”?什么情况下又“天经地义”?

5.当事人之间约定无诉权的债权债务:诉权及强制执行的申请权均是债权人的权利,当事人可以约定债权人放弃此项权利,此时的债务因为失去了诉权和强制执行力的保护,也就成为了自然债务。


(二)无依据但在履行后无权请求返还的自然债务

1.养子女对生父母的赡养: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因收养关系的建立而解除,养子女对自己的生父母在法律上已没有了赡养义务,但如果养子女自愿赡养生父母的,在赡养后便无权要求生父母返还赡养的费用。

2.对法律上无赡养义务亲属的赡养(或扶养):这个是基于中国传统的亲属关系而给予的赡养或扶养,如外甥对舅舅、姨妈,侄子对叔伯、姑姑,以及同辈之间的扶养等。在法律上并没有相应的义务,但履行之后便无权再要求返还。

3.婚姻关系中男方支付女方家庭的彩礼: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的过程中,男方向女方家庭支付彩礼的行为并没有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三种情形,但除了这三种情形之外,女方家庭无需向男方返还彩礼。

4.紧急避险受益人对受害人的补偿:一方因紧急避险行为造成他人财产受到损失的,紧急避险人并不当然需要向受害人支付赔偿金,但如果紧急避险人作为受益人向受害人进行补偿的,法律不认为是受害人的不当得利,支付完成后紧急避险人无权要求返还。


5.对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害或无赔偿义务的损失进行的补偿:因不可归责于行为人的过错或因不可抗力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给他人或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无需向受害人履行赔偿义务,但行为人自愿支付后,便无权再要求受害人返还。

6.民间借贷中未约定利息但借款人支付的利息: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尤其在乡村中的民间借贷,多数情况下借贷双方并不会约定利息条款,而未约定利息条款的,出借人便无权要求借款人支付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但如果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利息的,出借人可以收取且在收取后借款人无权要求返还。

7.无偿保管人轻微过失造成保管物的损失补偿:在无偿保管的法律关系中,因无偿保管人并未从保管行为中获取任何利益,因此在保管人轻微过失造成保管物损失的情况下,法律并不要求保管人向所有权人赔偿。但如果保管人向所有权人补偿的,法律也予以认可,所有权人获得的补偿不属于不当得利,保管人无权要求返还。


四、自然债务是否需要履行?

在看完上面自然债务的主要表现形式之后,我相信关于这个问题每个人心中都会有自己的答案。

对于这些自然债务而言,在法律上,并没有强制要求债务人履行的依据,债务人不履行也不会给自己带来任何法律上的风险。所以对于法律人士而言,给出的意见是:可以不去履行。

但是对于某些自然债务而言,它们的存在是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生活中形成的习惯或习俗,或受道德的约束,虽然在法律上没有了风险,但在道德上的风险依然存在。

这就需要债务人根据实际情况去定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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