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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小伙45万买的房拆迁了!100多万赔偿款却给了原房主
   

浙江小伙45万买的房拆迁了!100多万赔偿款却给了原房主

现行法律规定,集体土地性质的农村房屋及宅基地,只能卖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城里人禁止购买,跨村村民间的买卖同样禁止!

但在2016年8月,小吴就买了老吕的房子。据小吴称,当时是老吕有经济困难,因此求助小吴,请求小吴购买他的房子。

当时双方以合同形式约定,总价45万元,首付款35万元。余款10万元,等小吴收到土地房屋的拆迁、安置及补偿费之后,一次性付清。

小吴承认当初的买卖合同无效,房子不要了,还给老吕。但老吕得返还37.2万元的购房款、赔付4.6万余元的利息损失,同时赔偿损失70万元。

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的土地性质是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小吴不是村民,不具备购房的主体资格,原购房合同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也就是说,房子还是老吕的。

合同无效的后果,法院指出,有二:

一,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对小吴要求老吕返还其已经支付的37.2万元购房款的主张,自然予以支持。

最关键的是,小吴主张的损失怎么算?

虽然双方都说自己并不知道该房屋不能卖给外村人,但购房合同上已经写明“该房屋属于集体土地,暂时不能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双方都应该知晓这处房屋无法交易,因此而导致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一审法院把经济损失的赔偿金额,定为20万元。

 

小吴认为,一审判决老吕赔偿他经济损失20万元缺乏依据,有失偏颇。老吕应对买卖合同无效承担主要责任。

案涉房屋因征地拆迁,实际价值发生重大变化,小吴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包括房屋增值部分的可得利益(房屋拆迁安置权益扣除房屋转让款)损失——这差不多就是70万元。

二审法院认定,双方明知案涉房屋无法进行买卖,仍签订买卖合同,双方均有过错。但老吕作为出卖方,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意图阻止小吴获取案涉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应承担主要过错。一审法院酌定老吕承担过错责任明显过轻,予以纠正。

鉴于双方的过错程度以及合同履行情况,并结合老吕可获取的拆迁利益,二审法院酌定老吕赔偿小吴损失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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