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一)中院管辖本地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有: 1.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均不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内的,争议标的金额在1亿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2.一方当事人住所地在浙江省行政辖区以外的,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民商事案件; 其中涉在本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的公司的破产、清算、解散案件、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不受上述限制,均由本院一审; 3.争议标的金额在50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涉外和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4.杭州地区的争议标的金额不满50亿元的信用证纠纷案件及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其中属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下城区、余杭区、萧山区、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涉外和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争议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 5.本院知识产权案件受理范围: (1)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不满50亿元,有关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及垄断纠纷的; (2)发生在杭州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发生在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800万元以上不满50亿元的商标权、著作权、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纠纷的; (3)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辖区内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 (4)发生在杭州市、嘉兴市、湖州市、金华市、衢州市、丽水市辖区内,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第一审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5)应当由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6)不服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 6.杭州市的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确认涉外仲裁条款效力案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案件。 (二)不服本院所辖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及不服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最高人民法院的法[2014]4号复函批准指定的案件受理范围作出的民商事一审判决、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 (三)本院有权审理上级人民法院交办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四)本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商事、知识产权案件。 (五)本须知所指的“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