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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一、地域管辖: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的地域管辖范围,以浙江省境内所有铁路经过的地、市所辖的行政区域为限,目前除舟山地区外,已基本覆盖浙江省全境。
二、级别管辖: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2)177号《关于试行浙江省各级法院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标的为5000万元及以下包括各类合同纠纷案件、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三、专门管辖案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2]10号《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应当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专门管辖案件:
(一)刑事公诉案件:
1.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发生的犯罪;
2.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
3.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
(二)民事案件:
1.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和铁路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2.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纠纷;
3.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和铁路运输企业作为经营人的多式联运合同纠纷;
4.代办托运、包装整理、仓储保管、接取送达等铁路运输延伸服务合同纠纷;
5.铁路在装卸作业、线路维修等方面发生的委外劳务、承包等合同纠纷案件;
6.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施工有关的合同纠纷;
7.铁路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加工承揽、维护、服务等合同纠纷;
8.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9.违反铁路安全保护法律法规,造成铁路线路、机车车辆、安全保障设施及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纠纷;
10.因铁路建设及其铁路运输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纠纷;
11.对铁路运输企业财产权属发生的争议纠纷。
四、指定管辖案件: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法[2014]4号《关于批准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复函》规定,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自2014年3月16日起受理:
1.杭州市轨道交通运营区域内发生的民事案件;
2.杭州市高架道路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3.杭州市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西湖区、滨江区、拱墅区、余杭区、萧山区以及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发生的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4.当事人协议选择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管辖的案件(需依法审查确定);
5、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及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案件需要指定执行的,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杭州铁路运输法院执行。 
五、根据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中法【2015】133号《关于由杭州铁路运输法院集中管辖部分行政案件的意见》规定,我院集中管辖杭州市、区(县、县级市)两级人民政府作为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原由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行政诉讼案件。
六、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高法【2016】77号《关于杭州铁路运输法院跨区域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我院作为一审法院,跨区域管辖发生在杭州市上城区、江干区、下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富阳区、临安市、建德市、淳安县、桐庐县内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之外的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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