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实践中诉讼费、鉴定费的负担主体?
审判实践中,法院诉讼费一般根据起诉与判决标的额判由除保险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鉴定费也会根据责任划分判由除保险公司外的当事人承担。但《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若双方保险条款有保险公司不承担该项费用的约定,且当事人已收到保险条款的情况下,则可依双方意思自治判决,没有该项约定的话,笔者认为可判决保险公司承担该项损失。且如果该些损失判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话,一定程度上也能解决保险公司消极应对投保人合理理赔诉求的问题,保障投保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能减少诉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