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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显失公平合同撤销权的一年除斥期间?
   

合同撤销权是指撤销权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单方意思表示撤销已成立的合同的权利。

如果合同是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或者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合同。撤销权是单方面的权利,但是法律也赋予了其一定的期限,当事人应该自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如果在一年之内没有行使该权利,则视为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撤销权,法院或仲裁机构将不再支持其行使撤销的权利。且该期限和诉讼时效不同,该期限为除斥期,不存在中断和中止的情形。因此, 大家在知道或是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一定要在一年之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否则,自己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认定原告从司法鉴定所作出的法医学鉴定书日期至其起诉之日没有超过一年行使撤销权的法定期间。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撤销权中,有权提出撤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属于权利人,而非义务人,即在合同的签订、履行过程中,受害方有撤销合同的权力,而过错一方,作为违法或者违约方不具有合同的解除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和第五十五条“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的规定,当事人要行使合同变更或者撤销权,必须满足一下两个条件:
    1、合同内容显失公平,这是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首要条件;
    2、在一年的除斥期间内向法院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在审判实践中,根据合同契约自由及保护交易安全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原则,要判断某一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则应当从受害一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分析,依法严格审查,根据市场规律及情势变更原则,审慎作出判断该合同内容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具备变更或者撤销的条件。同时,对于可变更或者撤销的一年除斥期间,要明确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除斥期间没有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除斥期间一旦超过,该权利立即消灭,请求权人向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依法应得不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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