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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操作和程序--杭州公司顾问律师免费法律咨询
   

并购操作和程序
 
1、首先是研究并购的可行性
    1)知己 分析自身所处的市场环境,分析并购的目的和必要性,是否符合公司的战略安排,公司的财务状况。
    2)知彼 对你的并购对象有个彻底的了解是十分必要的,方法是请专业的并购律师根据《调查清单》做详细的调查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其中,对目标企业的下列情况说明是十分重要的:
    1)章程中有无反合并条款如绝对多数条款(你能控制多少股东),董事会轮选制条款(兼并之后能按你的思路经营吗),公平价格条款(不能各个击破),多级权益结构条款(你不得不与高级管理者达成一致)。
    2)持股状况如大股东保持控股,关联企业相互持股,职工持股。
    3)是否有“降落伞”措施。高级人员的巨额退休金,中层干部的保证金,普通员工的遣散费。
4)是否有“毒丸“措施就象CIH病毒一样在某个条件成就时给你来一下。
5)反垄断诉讼的可能性
6)法律允许其在多少范围内回购股份
7)资产“焦化”重组的可能性,有可能让你兼并的是垃圾。
8)其争取友好收购的可能性
9)发起兼并无效的举报、诉讼的可能性

  2、其次对方案进行研究
    1)根据自身情况,对兼并后财务状况、生产能力、销售能力、产品质量、协同效应和技术潜力进行分析判断。
    2)判断、决定兼并类型 (参照《并购类型》决定资产购买法、承担债务法和股权交换法,零兼并方法,先托管再兼并法,债务锁定法,融资兼并法等。)如果并购者的法律身份是公司,那么,《公司法》第十二条“50%限额投资”规定会使购买企业的资金受到限制,但方法总归是有的,即绕过对外投资的概念,干脆来个全额被并。但一方被另一方整体兼并的弊端:
    1. 法律不允许“金蝉脱壳”逃避债务,一方有灾,另一方跟着受难;
    2. 一方的优良资产在“全军投入”的情况下,其结果也是全军覆没,没有达到合并的效果。
    3)确定兼并的价格方法和范围。到底出多少钱是所有并购者最最关心的问题。正如珠海恒通集团老总张少杰所说:购买企业是买猪,而不是买猪肉。建议是听取专家意见,决定重置成本法或收益现值法等,从而决定现金或股权的作价及幅度。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兼并价值(价格)的确定方法已由重置成本法转为国际上通用的收益现值法。
    从被购者的角度讲,卖价是应该是更为活络的。韩国的大宇汽车公司帐面上有几百亿美元的资产,结果以几千万美元卖掉了。德国政府在1990年至1995年间通过“国有企业托管局“,把原东德的国有企业卖掉了,但帖了两千多亿美元。通过上述两个例子我们可以认识到,现在评价资产的价值,重要的是分析效果,而不是单纯地计算数字。
 3、并购双方进行协商、谈判
  4、股东会或董事会及有关政府的批准
  5、交换合同
  6、有关方核准
  7、董事会改组
  8、变更登记
  9、新公司的整合 新公司的整合又是个大问题,它直接关系到你能否达到并购的期望。
  10、针对被购企业的主体列举有关特殊程序:
A.涉及国有资产的并购时,一般程序为:
1. 资产评估  2. 职工代表大会通过  3. 有关部门审批  4. 过户
B.有关合营企业投资转让的程序:
  如果是合资的过程中涉及的股权转让,则根据1988年1月1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和1994年11月3日国家工商局、外经贸部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审批机关在一方违约后,应赋予守约方两种选择权:一是可以决定终止合营企业;二是允许选择新的合营或合作方,取代违约方在企业中的地位。
    如果是合营公司成立后的并购,只要涉及合营企业投资额、注册资本、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经营项目、股权比例等方面的变更,都要履行审批手续,否则无效。相应的程序是:(1)董事会通过;(2)审批机构批准(要考虑某些项目是否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3000万美元权限的规定、25%最低外资比例规定、投资额和注册资金比例规定、技术投入比例规定等);(3)公 告。
    如果减少注册资金等行为要工商行政机关的变更登记。同时注意:要符合公司法有关股权转让的一般规定,涉及国有资产转让时的特殊规定,1997年4月28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资产转让所应交纳去业所得税的暂行规定》,如为新项目或新营业范围为工业、高科技或基础设施的话有相应的税收策划问题(老公司优惠期、优惠范围或干脆成立新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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