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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离婚冷静期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据民政部近日发布的文件显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

  新调整后的调整离婚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等。

  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落实关于离婚登记的新要求
关于离婚登记的新要求已在我市开始实施。当事人双方持规定的有效证件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递交《离婚登记申请书》,领取《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后只能到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当事人从申请到最终办理,只能在同一个婚姻登记机关进行,不得以跨区域通办为由,到另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申请时当事人户口在甲地,而审查登记时户口迁到乙地,甲地婚姻登记机关因已无管辖权可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并视情况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

落实关于离婚登记冷静期的新要求
1.冷静期30天。从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的次日为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后的次日为冷静期的最后一日。这一天可受理当事人的撤回申请,但不可办理离婚登记。

2.审查登记期30天。自冷静期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第1天,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息日的,以法定休息日结束的次日为最后一日。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的任意一工作日,当事人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因各种原因导致办理不成功的,只要在30天内都可以受理。如果在审查登记期30天内,双方没有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的,离婚登记程序自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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