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修改要点:
1. 扩大了证券发行文件的列举范围,将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之外的其他股票、债券发行文件中的虚假信息披露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2. 将存托凭证和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纳入欺诈发行股票罪规制,为将来打击欺诈发行存托凭证和其他证券提供法律依据,与新《证券法》相衔接;
3. 增设了欺诈发行“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的加重情节,规定对前述情节加重犯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即法定最高刑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
4. 对个人的罚金刑幅度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修改为“并处罚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对单位的罚金刑幅度由非法募集资金的1%-5%提高至20%-1倍。
5. 基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欺诈发行犯罪行为中的重要作用,着重强化了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欺诈发行犯罪行为的特别刑事责任追究,并将其个人罚金刑的金额幅度规定为20%-1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