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据悉,该《解释》从两个方面明确了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从严处罚。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考虑到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危害性更大,为有效防止其从事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活动,《解释》中明确了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
韩耀元表示,《解释》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销售行为明确予以规定,有利于加大对此类主体销售假药、劣药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维护群众生命健康安全。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罪“生产”的含义。韩耀元介绍,实践中,有的行为人往往通过声称自己“不明知”来逃避打击,难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共同犯罪来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解释》明确规定,以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为目的,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生产”:具有合成、精制、提取、储存、加工炮制药品原料的行为;将药品原料、辅料、包装材料制成成品过程中,进行配料、混合、制剂、储存、包装的行为;印制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