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财产分割时,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照顾无过错一方。因此,丈夫或者妻子出轨,有婚外情的,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一方,过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重婚;重婚的意思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也就是说过错方必须第三者达到结婚的状态,也就是存在婚姻状态。如:张小明和赵小艳结婚后,在婚姻存于期间内,张小明又与李丽结婚,那么张小明和李丽的婚姻就是重婚,属于无效婚姻。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如:张小明和赵小艳结婚后,在婚姻存于期间内,张小明与李丽虽然没有领证,但是以夫妻的名义长期稳定的共同生活。
3、家庭暴力;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的虐待。如张小明长期殴打妻子赵小艳,这种情况下,张小明属于有过错的一方。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必须是长期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如,家庭成员生病却不给其治病,再如不给饭吃、不照顾等等。
5、有其他重大过错:为兜底条款。
那么以上任意一种行为,无过错一方提起诉讼离婚的话,请求法院让有过错的一方给予赔偿,那么有过错的一方要给予相应的赔偿。这就是由法律调整,就不能单纯依靠道德约束。具有一定的国家强制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