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的客体
故意伤害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即致使他人的生理健康遭受实质的损害,共具体表现为两个方面:
一是破坏他人身体组织的完整性,如砍掉手指、刺破肝脏等;
二是虽然不破坏身体组织的完整性,但使身体一器官机能受到损害或者丧失,如视力、听力降低或者丧失,精神错乱等。
对于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首先应牢牢抓住所侵犯的是否为他人的健康权。例如:强行剔除他人毛发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我国刑法理论一般认为,强行剔除他人毛发不能视为伤害,虽然毛发是身体的组成部分,强制剔除他人的毛发可能对他人的心理、精神产生一定的影响,尤其是对于特殊职业人士如歌手、时装模特等,可能影响更大,但这不是对身体器官机能健康的损害,可以构成其他的罪,如侮辱罪,而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
另外,损害他人健康是否包括“精神损害”,理论上也有不同认识。一般认为,精神损害应分为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与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并将二者区别开。前者不能作为故意伤害罪的客体(但可以作为侮辱罪的客体),而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则另当别论,因为人体的神经与人体各器官的机能活动是官不可分的物质,神经受到伤害会直接引起身体的病态,如果行为人采取长期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使他人造成精神错乱,成为精神病患者,对行为人的这种行为当然可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2、伤害结果与故意伤害罪
在法律意义上,伤害行为可能造成的伤害结果有四种(具有等级性的四种):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其中,轻微伤一般而言仅仅是民事上的侵权行为而不作为犯罪论(除非是直接伤害的罪过下,有故意伤害罪未遂、预备、中止的可能),只有后三者才属于刑法上的故意伤害罪,但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者只对重伤、死亡负刑事责任。当然,什么样的后果是重伤、轻伤,除了参照《刑法》第95条规定外,还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和《人体轻伤鉴定标准》来确定。
3、几种特殊行为方式的认定
司法实践中涉及以下几种与故意伤害相关的行为,能否作为故意伤害罪论,需要具体分析:
(1)以故意传染性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方法伤害他人的行为的定性
- 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即对于自己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主观上有所认识;客观上,该行为针对特定对象而实施,该传染性病或其他疾病尚不具有高传播率,而且能够治愈或在一定时间内不至于死亡的,那么符合上述条件的,这种传染疾病的行为就构成故意伤害罪。
- 如果行为人故意传播的是鼠疫、天花、霍乱、“非典”等具有高传播率特征的疾病,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多数人的,则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如果行为人对特定的人故意传播的是艾滋病、埃博拉病毒等以及其他目前人类尚难以治愈的疾病,行为人明知故犯,显然是要置他人于死地,则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2)利用恐吓、精神刺激的方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的定性
利用各种比较特殊的方法,如恐吓或强烈的精神刺激所造成的伤害,可能达到比一般的暴力伤害更为严重的后果,尤其是对少年儿童、妇女、老人及精神状况不佳的人,如在睡觉的被窝里放蛇、故意打恐吓电话,并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乃至死亡的情形,如果经鉴定认为属于上述的“生理范畴的神经伤害”而非仅仅的思想心理范畴的精神伤害的,也可以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3)盗取他人体内活体器官或人体血液的行为的定性
行为人利用医学技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方法抽取他人身体内的血液或者摘取他人身体上的器官,造成损害后果的,也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体内器官或血液都属于人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体健康和存活的条件。当然,从某种意义上讲,人体内活体器官或血液也具有经济价值,行为人的非法占有行为也触犯盗窃罪,但属于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想象竞合犯,而故意伤害罪相对于盗窃罪,是重罪。
4、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二者从构成要件上区别较为简单,关键是故意杀人罪未遂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既遂与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相互之间的区别,关键点还是主观罪过内容的区别。关键看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如果出于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结果造成他人伤害的,行为人主观上对此后果是很懊恼的,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如果是出于伤害他人的故意,但伤害行为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的出现也是行为人所不愿意看到的、意料之外的,应构成故意伤害罪。
另外,如果行为人主观内容不确定的、模糊不清的,即间接故意的罪过,如果出现死亡的结果就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如果出现伤害的结果就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如果没有出现伤害的结果或者仅仅是轻微伤,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