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休假工资案例:杭州市西湖区古墩路701号三墩紫金广场C座某电子商务公司的员工王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书,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在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王某要求公司补充支付自己的年休假工资。这一次公司拒绝了王某的要求。公司认为王某是自己主动提出辞职,且公司从未限制其休假,王某也从未向公司提出过休假申请,应该算是王某自己放弃休假。所以,公司不应当向王某支付年休假工资。
年休假工资问题:那么,员工主动辞职,公司是否也要支付年休假工资吗?
年休假工资杭州市西湖区劳动纠纷律师解答: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无论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原因如何,只要出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向劳动者折算并支付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如何处理职工应休未休的年假是企业人力资源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支付年休假工资与跨年度安排休假各有利弊。
因此,建议人力资源管理员:首先,企业应当通过内部规章建立健全年休假制度,完善休年假的审批程序,年休假与事假、病假之间的关系及当年应休未休年假的处理方式等予以明确规定。其次,用人单位变被动为主动,根据本企业的经营状况,每年年初制定并公示职工休假计划,主动安排职工休假,并督促职工按照计划休假。
除此之外,还强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补休必须在同一年度进行。用人单位不能以跨年为借口将补休清零。
【律师提示】
1、离职员工年休假的计算方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该劳动者休满应休年休假的,按照劳动者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
2、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约定的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年休假天数、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高于法定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约定或者规定执行。如:公司制度可以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3年的,年休假5天;累计工作已满3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7天。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