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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景区提供设施不符合规范,游客受伤应赔偿?杭州旅游合同纠纷律师
   

温泉景区提供设施不符合规范,游客受伤应赔偿?杭州旅游合同纠纷律师

案情简介

2019某日,周某与家人到某温泉景区游玩,周某在进入某一泡池时滑倒并跌落至泡池内受伤。周某随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右跟骨撕脱骨折。

法院判决温泉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裁判说理

温泉景区作为服务场所,对其经营场所的消费者负有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如因其经营服务的瑕疵而致消费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在温泉景区处消费时摔倒是事实,建设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踏步宽度不宜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m,并不宜小于0.10m,踏步应防滑。室内台阶踏步数不应少于2级,当高差不足2级时,应按坡道设置……。”根据实地勘察情况,该泡池外围高度为42cm,外侧未设置台阶,内侧设置台阶高度分别为33cm、17cm,且外围台面及内侧台阶踏步未能起到有效防滑作用,故判决温泉景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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