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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实体罪名走私犯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二)走私犯罪
  《刑法》第151——157条所规定的走私罪包括两类:一类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153——155条);另一类是走私特定物品罪(《刑法》第151——152)条的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废物等罪)。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走私特定物品罪的区别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数额犯,要求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才构成本罪,而走私特定物品的犯罪则为行为犯,原则上没有数额或数量的限制。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方式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为本节的重点罪名,关键是要掌握走私的行为方式,根据《刑法》第153——155条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方式:
瞒关(隐瞒不报的方式)。
  绕关(从非海关关口进出)。
  闯关。
  变相走私,亦即后续走私,即《刑法》第154条所规定的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保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间接走私,即《刑法》第155条所规定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或者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而又没有合法证明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9月26日《关于审理走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30号)第8条规定,这里的“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物品”而构成走私罪的,是指明知是走私行为人而向其非法收购走私的物品,所定罪名以其收购的具体物品而论,如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假币罪等。
  对于上述走私犯罪的行为方式,尤其注意(4)——(5)这两种方式,即所谓的“准走私”。
  3、注意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的特殊性
  在上述几种以特定物品为对象的走私犯罪中,注意《刑法》第151条第2款的走私文物罪与走私贵重金属罪中,该走私行为与其他走私犯罪中的走私行为有所不同,其仅限于非法出口(境)的行为,而不包括入境(进口)的行为,即走私文物与走私贵重金属的行为是一种单向而非双向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将境外的文物、贵重金属擅自带入国(境)内的,数额较大的有可能构成《刑法》第153条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而不以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论。这里务必细心,第151条第2款关于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用的是“禁止出口”的字眼,而同样是本条第2款的走私犯罪如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则用的是“禁止进出口”的字眼,一字之差,千万不应疏忽。
  4、需要注意的其他问题
  注意《刑法》第157条的规定,在走私犯罪过程中,如果有武装掩护走私行为的,依照具体的走私犯罪的规定从重处罚。如果是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则以具体的走私罪和《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一定注意,这里的“走私犯罪”是不包括走私毒品罪的,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如果在走私毒品犯罪过程中,以暴力抗拒检查(包括抗拒缉私)、拘留、逮捕的,不实行并罚而直接以走私毒品罪的加重构成处理(一罪但加重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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