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三
拼团社、组团社请注意
案情简介
16名游客与A旅游公司订立出境旅游合同,约定A旅游公司以自行组团方式向其提供长滩自由行旅游服务。后上述游客均拼入B旅游公司所组“悠游长滩6天5晚半自由行”旅游团,该旅游团共有游客29人。出发当日,B旅游公司委派的领队徐某带领该旅游团所有游客至机场准备出发,后因徐某未携带中国公民出国旅游团队名单表,致使29名游客无法出境旅游。为此,A旅游公司将游客已交纳的旅游费用退还,并按照7000元/人的标准赔偿该16名游客共计112000元。后A旅游公司以游客无法出境旅游系B旅游公司过错导致为由诉至原审法院,要求B旅游公司赔偿其损失175000元。
裁判结果及过程
一审法院结合A旅游公司已赔偿游客的费用金额,酌定B旅游公司赔偿其损失60000元。
A旅游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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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评析
1、拼团社、组团社的权利、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A旅游公司将16名游客拼入B旅游公司,由B旅游公司作为组团社带队出境旅游,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B旅游公司有义务确保所有游客顺利出境旅游。因B旅游公司领队失误,致使A旅游公司的16名游客不能出游,A旅游公司有权要求B旅游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2、违约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过低或过高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本案中,A旅游公司和B旅游公司未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违约金计算方法。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故A旅游公司在向16名游客赔付后,已经产生实际损失,可以向B旅游公司主张违约赔偿。但因A旅游公司向16名游客的赔付系基于自愿给付,非系基于法定或约定赔付标准,且未举证其在赔付前已与终局责任人B旅游公司沟通,故A旅游公司向16名游客的赔付数额未被一审法院作为B旅游公司违约赔偿的依据。对于本案损失的确定一般根据同类情况下游客的获赔标准以及组团社的其他游客获赔标准等综合确定。因此,如因组团社原因导致游客不能出游的,拼团社在对游客赔付时应与终局责任人组团社进行事前沟通,拼团社、组团社也应尽量保证各团员获赔标准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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