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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指地接委托),是否需要征得游客同意?
   

关于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指地接委托),是否需要征得游客同意?

关于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旅游法》主要是两条规定,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旅行社依照本法规定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地接社的基本信息;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因未达到约定人数不能出团的,组团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受委托的旅行社对组团社承担责任。旅游者不同意的,可以解除合同。第六十条规定的委托属于地接委托,即组团社委托旅游目的地旅行社提供接待服务。地接委托,所委托的事项是组团社全部合同义务中的一部分,即目的地接待的义务。《旅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组团社,是指与旅游者订立包价旅游合同的旅行社。(五)地接社,是指接受组团社委托,在目的地接待旅游者的旅行社。这种地接委托是不需要征得游客同意,只需要告知地接社具体信息,目的在于方便旅游者联系。之所以法律规定不需要旅游者同意,是因为,由地接社提供旅游目的地接待服务,在实践中几乎是必须的,是包价旅游几乎的必然操作方式。况且地接社是否能够妥当履行接待义务怎样,旅游者根本无从判断,因此这样的"同意"毫无意义。
本案上诉人委托,即属于地接委托。由于旅行社,到的旅游服务需要当地的旅行社提供,因此委托。这一委托也是上诉人知晓,并同意的。其实际是西湖某旅游公司帮助上诉人选择了江山某旅游公司的地接社。西湖某旅游公司与江山某旅游公司的委托关系,真正的委托人是上诉人,实际是上诉人委托江山某旅游公司在江山江郎山的接待服务。

这样的委托当然是地接委托,也是旅行社内部业务关系,当然不需要旅游者同意。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委托属于转团委托,它是将组团社的全部合同义务概括转让给另一家旅行社。国家工商总局、国家旅游局联合制定的《团队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GF-2014-2401)第一章第一条第11项规定,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旅行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旅行社所组的境内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浙江省工商局、浙江省旅游局联合制定的《浙江省境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浙F17-0-2013-2)第一条第4项规定,转团:组团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由组团社对旅游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关于旅行社之间的委托本案属于地接委托,无需征得游客同意?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将包价旅游合同中的接待业务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地接社履行的,应当与地接社订立书面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向地接社提供与旅游者订立的包价旅游合同的副本,并向地接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地接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和委托合同提供服务",因此未经旅游者同意擅自将旅游业务交付给其江山某阳光自由行旅行社有限公司的行为不当,作为组团旅行社的杭州西湖区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应对该行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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