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春节前,周某与聂某协商,由聂某包工包料为周某家安装玻璃雨篷。聂某接下此活后依约施工,可在安装玻璃雨篷过程中,因踏空楼梯摔下致重伤。在协商赔偿事宜中,聂某为周某安装玻璃雨篷应当以承揽还是雇佣关系,进行赔偿而争执。
【分歧】
该案争议的焦点是,聂某在安装玻璃雨蓬过程中所受伤害,应认定为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承揽关系。理由是:周某没有雇请聂某,而是将加装雨篷包工包料承揽给聂某安装,安装雨篷的工具由聂某自带,聂某根据自身的安装技术安排工作,所交付的是劳动成果,周某与聂某属于承揽法律关系,聂某受伤,周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认定为雇佣关系。理由是:周某将新建房屋的玻璃雨篷交给聂某安装,聂某安装完毕后,与周某结清了工程款。因周某家另有一小部分玻璃雨篷需安装,又临时请聂某安装,聂某答应帮周某安装,安装费用由周某支付,周某与聂某之间形成雇佣关系,周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认定本案性质的关键之处在于,如何界定雇佣关系与承揽关系。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按照雇用人的指示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用人按照受雇人提供的劳务支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劳动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两者之间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主体地位不同。雇佣关系以劳动力作为合同的标的,雇主与雇员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平等性,雇主支付的是劳动报酬,雇员用于交换的是劳动力本身。雇员对于工作的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指挥安排雇员的工作。承揽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时具有独立性,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承揽人对承揽活动享有自主支配权,属于独立契约人。
给付劳务的性质不同。雇佣关系中,受雇人交付的是劳务本身,提供单纯的劳动力,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不对劳务产生的结果负责。承揽关系则是以特有技能提供劳动成果,侧重的是劳务给付的结果,劳务的过程只是获取结果的一种方式。
缔结合同的标准不同。雇佣关系中,雇主注重雇员的劳动力能否满足需求,雇员注重雇主给付的劳动报酬是否达到预期,雇佣关系的缔结不要求受雇人掌握特定的工作技能,只需掌握一般劳动技能,即正常劳动力者能完成的事情,且不需要自行提供相应的机械设备等。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不提供设备和技能,而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规模等,作为能否胜任工作的条件,承揽方则根据自己的设备、技术等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取利益,来决定是否缔结承揽关系。
本案中,聂某根据周某的需求安装玻璃雨篷,与周某约定了安装费用,根据自身的安装技术和工作设备交付了安装好的玻璃雨篷,独立完成了周某所需的工作成果,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至二百五十三之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劳动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当事人有约定的除外”。承揽合同的客体是完成特定的工作。承揽合同的对象为承揽标的,承揽标的为有体物,合同的标的物又可以称为承揽物或者定作物。综上,笔者认为周某与聂某形成的是承揽法律关系,周某不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