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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少拿多、偷刷他人二维码构成何罪?
   

    【案情】

  王某进入一超市,在选购茅台酒时,将包装箱内的6瓶茅台酒装入8瓶,收银员按每箱6瓶的价格收取了钱款后,王某携带该箱(实为8瓶)茅台酒准备离开超市。在超市结账时,王某看见前一顾客陈某掏出付款二维码,王某偷偷拿出自己的手机,趁陈某不注意,扫描了陈某的付款二维码,使陈某信用卡被支付了2万元,陈某对此毫不知情。

  【分歧】

  王某买少拿多、偷刷他人二维码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以隐瞒真相的方式取得多出的2瓶茅台酒,其行为构成诈骗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诈骗罪是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交付财物的行为。我国理论上和实践中基本都采纳的是处分行为说,即在整个诈骗的实施过程中,必须以被害人的处分行为作为核心,行为人取得财物是其隐瞒真相或虚构事实所导致。正是因为行为的欺诈行为导致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而主动处分了自己的财物,行为人也正是基于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处分财物而获得了财物。如果没有处分这一环节,即使被欺诈者陷入错误认识,并且行为人也取得了相应的财物,因为两者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也不构成诈骗罪。诈骗罪所要求的处分意识是具体的处分意识,要求被害人对自己交付的财物的数量、外形、质量等有充分的认识。

  本案中,对于将包装盒内的茅台酒,多装2瓶的行为,被欺诈者客观上确实交付了8瓶茅台酒,主观上也知道自己交付的是茅台酒,但对交付茅台酒的数量,没有更为清晰的认识。被欺诈者对自己交付的茅台酒的数量认识不清,可以认为没有处分意识,王某的行为成立盗窃罪。

  王某偷扫陈某付款二维码的行为,应成立盗窃罪。本案中,陈某对其财产被转移毫不知情,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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