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苏0106民初8735号
原告:南京天地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00000027358,住所地南京市。
诉讼代表人:王建英,该公司清算组组长。
被告:徐秋桦,女,汉族,1960年8月10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住南京市。
原告南京天地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禾广告公司)诉被告徐秋桦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地禾广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龙、被告徐秋桦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地禾广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天地禾广告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2、判令被告向原告交还天地禾广告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财务账册、财务凭证;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天地禾广告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于2017年2月3日因经营期限届满。经公司股东决定,天地禾广告公司于2018年6月4日进行清算,并成立清算组负责公司的清算事宜。清算组组长王建英,系公司股东南京铺镇粮食加工厂(以下简称铺镇加工厂)总经理。天地禾广告公司住所位于南京市,系由三家国有企业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现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徐秋桦系原国有企业委任的,但由于其长期控制公司不服从国有企业管理,拒绝股东对公司进行审计,2013年4月3日,,徐秋桦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7月2日,徐秋桦在庭审中陈述天地禾广告公司公章在其手中并向法院出示。2018年7月3日,清算组向徐秋桦发函要求其交还公章,徐秋桦接函后拒不交还。被告占据公司住所地石头城6号,长期控制公司公章,控制公司经营,控制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资料等,拒不履行公司股东的决议,给公司经营造成僵局并且给公司清算造成困难,导致清算无法继续进行,清算组无法查实公司资产负债,无法解决债权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徐秋桦辩称,一、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首先2018年6月4日的决定不存在,清算组也不存在,而且即使股东决议是存在的,清算组并没有经过备案,因此不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具备提起本案资格能力,清算组的公章是私刻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二、2013年4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也是不存在的,徐秋桦迄今为止还是原告公司的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从工商登记、公司章程来看,以及从2013年4月3日起至今被告一直在履行董事长的职务而该股东会决议从来没有公布过,没有告知相关人员,作为被告也是在今年的7月2日庭审中才看到股东会决议,而且该股东会决议所选举的所谓董事长张蔚钧已经去世,从这些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仍然是原告公司的董事长;三、原告诉讼请求二的相关证照并不在被告处,南京金谷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谷公司)在2013年4月6日晚上将原告公司的所有物品强搬出去,现在大部分已经丢失,这些材料不在被告处,被告不持有公章合同专用章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四、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目前仍未解决,本次提供的判决和裁定确认南京市粮油贸易公司主体仍然是存在的,因此关于清算的决定没有经过全体股东一致的通过,违反了原告公司章程19条的规定,该决定是不存在的,清算组也就不存在,因此原告的主体资格有问题。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天地禾广告公司于1997年2月4日登记设立,股东为南京天地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地禾集团公司,持股62.5%)、南京市粮油储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粮油公司,持股25%)、浦镇加工厂(持股12.5%),徐秋桦为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兼总经理职务,李桂海、秦凤龙任公司董事,邵婷任监事。南京粮油公司已于2013年11月7日注销。天地禾广告公司营业期限至2017年2月3日。
2013年4月3日,天地禾广告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份,内容为:与会股东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董事、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的更换,一致同意并决议如下:免去秦凤龙、徐秋桦、李桂海董事职务,免去徐秋桦董事长职务,徐秋桦不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张蔚钧、宋瑞荣和梅士龙为公司董事,张蔚钧为董事长,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天地禾广告公司全体股东在决议落款处加盖印章。2018年10月8日,徐秋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天地禾广告公司2013年4月3日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019年7月25日,本院作出(2018)苏0106民初11473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徐秋桦的诉讼请求。后徐秋桦提起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苏01民终8339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8年6月4日,天地禾广告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一份,内容为:依据天地禾广告公司章程第四条的规定,公司的经营期限至2017年2月3日即届满二十年。依据公司章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公司经营期届满后公司应当解散并清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在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公司应当解散,公司解散后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目前,天地禾广告公司股东南京粮油公司已注销。天地禾广告公司股东现为:天地禾集团公司、浦镇加工厂。综合前述情况,天地禾广告公司股东:天地禾集团公司、浦镇加工厂一致同意作出如下决定:一、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天地禾广告公司经营期限届满,公司于即日起停止经营。公司于即日起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完成后办理公司注销手续。二、清算组由公司股东组成,成员如下:浦镇加工厂总经理王建英;浦镇加工厂财务部会计侯立梅;浦镇加工厂办公室主任王金京;其中王建英担任清算组组长。三、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清算组负责公司清算的全部事宜,行使下列职权:(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二)通知、公告债权人;(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五)清理债权、债务;(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天地禾广告公司股东天地禾集团公司、浦镇加工厂在决议落款处加盖印章。
2018年10月8日,徐秋桦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天地禾广告公司2018年6月4日的《关于天地禾广告公司清算的决定》不成立。2019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18)苏0106民初11471号民事裁定,裁定驳回徐秋桦的起诉。
另查明,2018年5月14日,天地禾广告公司向本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金谷公司、南京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连带赔偿因强搬导致原告照片丢失的损失2607万元。在该案的起诉状中列明董事长为徐秋桦,并加盖了天地禾广告公司的公章。
2018年7月3日,天地禾广告公司向徐秋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惠明发送《催告函》,主要内容为:“天地禾广告公司因经营期限届满,经股东决定于2018年6月4日进行清算,并成立天地禾广告公司清算组。2018年7月2日上午,你方于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开庭时陈述公章尚在你方手上,并将公章向鼓楼区人民法院出示。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期间由清算组负责公司的全部事宜,,因此你方不能持有天地禾广告公司的公章。据此,我清算组正式致函你方,请你方于接函后5日内,将天地禾广告公司的公章交还至我清算组处(地址:南京市鼓楼区东宝路8号时代天地广场03幢7楼办公室收)。逾期不交,视为你方拒不配合公司清算工作,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你方自行承担”。
审理中,徐秋桦提交了:1、(2015)鼓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2014)宁商终字第561号民事判决书、(2015)宁复执字第18、19号执行裁定书,证明南京粮油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提供的2两份判决中要求南京市商务局继续对该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的前提是该公司的主体资格仍然是存在的,两份裁定表明该公司仍是被作为被执行人,因此可以证明该公司仍是存在的。2、金谷公司2014年4月10日出具的整理原告公司清理物品办公室的情况照片、证明、通知,证明4月6日金谷公司将原告公司的物品搬出石头城6号,原告现在主张的物品均不在被告处。3、关于清点物品不全的报告,证明属于天地禾的物品包括账册是金谷公司在搬离物品的过程中丢失。4、清点物品的清单。以上证据证明原告主张的印章证照等均不在被告处。原告的账册等在2013年4月6日物品被强搬,已经被金谷公司所丢失,之后的账册被告是有的,但是原告不认可被告是原告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不认可被告代表原告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以被告没有义务交还。
审理中,徐秋桦陈述在(2018)苏0106民初第5525号案件中,当时公章确实在被告处,但仅仅是公章,其他的章不在被告处。2019年12月13日国家公祭日时被告的包丢失,包里的公章、财务专用章和印鉴章均丢失,目前没有报案。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章等在花旗营,是金谷公司搬去的。原告诉请第二项的相关材料可能在花旗营,不在被告处。同时徐秋桦认可天地禾公司一直在经营中,并在2017年举办了公司20周年的庆典。但认为其在经营过程中不需要使用到原告主张返还的公章及证照等,但如果原告承认2013年4月以后被告仍然还是原告公司的董事长,被告可以交还材料。
本院认为,关于原告的主体问题,天地禾广告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条规定:“公司依法清算结束并办理注销登记前,有关公司的民事诉讼,应当以公司的名义进行。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本案中,天地禾广告公司已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组长为王建英,天地禾广告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时,由王建英在诉状上签字确认,表明本案中天地禾广告公司的诉讼代表人王建英代表公司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徐秋桦主张天地禾广告公司主体不适格,与事实不符,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根据上述规定,天地禾广告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法人财产不仅包括公司的货币、固定资产、债权等,还包括公章、证照及公司经营中依法建立的财务资料等。如果公司上述资料遭他人占有或其他侵害,公司有权主张返还。公司的印章、证照为自然人掌管和占有,掌管人持有的合法性由单位决定,其掌管和占有基于公司的授权,为有权掌管和占有。因此,掌管人一旦被解除授权,其就无权继续掌管和占有,应返还于公司。本案徐秋桦在担任天地禾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实际控制公司的经营,并占有公司印章、营业执照等文件。现天地禾广告公司经股东会形成决议,选举产生了新的董事及法定代表人,徐秋桦从此不再具有天地禾广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对印章及各种证照、财务账册等的继续管理和占有没有法律依据,对其掌管的印章和证照、财务账册等应及时返还于天地禾广告公司。
本案中,徐秋桦虽然否认持有天地禾广告公司的公章和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但从在案证据来看,徐秋桦持有上述物品的可能已经达到了高度盖然性的标准。理由如下:其一,徐秋桦在另案(2018)苏0106民初第5525号案件诉讼中提交的材料中加盖了天地禾广告公司的公章,且认可在诉讼时公章在其处;其二,徐秋桦在审理中认可其一直在对外经营天地禾广告公司,且陈述于2017年举办了公司成立20周年庆典,其在经营过程中必然需要使用公司的公章、证照等;其三,审理中,徐秋桦陈述2013年4月6日以前原告公司的账册等已经被金谷公司所丢失,之后的账册被告是持有的,但是因原告不认可被告是原告公司董事长的身份,不认可被告代表原告公司的经营活动,所以被告没有义务交还,但其所主张的案外人将公司材料强制搬离导致财务账册等材料丢失,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故可以认定徐秋桦持有原告公司的财务账册、财务凭证等。其四、徐秋桦辩称公章、印鉴章等于2019年12月13日丢失,但其并未报案,且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故对其辩称,本院不予采信。综上,徐秋桦不返还印章和证照、财务账册等的行为,影响了天地禾广告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故对于天地禾广告公司请求徐秋桦交还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财务账册、财务凭证,合法有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徐秋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天地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返还南京天地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公章、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
二、被告徐秋桦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南京天地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返还南京天地禾广告制作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及副本、税务登记证、开户许可证、财务账册、财务凭证。
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徐秋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徐小菲
人民陪审员翁小英
人民陪审员黄燕明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