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执行过程中,可以将经营者列为被申请人吗?
《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字号为被执行人,可直接执行经营者的财产。
上述争议,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后,画上句号。《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第13条第2款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字号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字号经营者的财产。因此,最高院的态度是,判决字号承担责任的,在执行程序中,无须履行追加被执行人的程序,可以直接执行字号经营者的个人财产。在《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施行后,申请人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要求法院直接执行经营者的个人财产了。
《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规定于“公民(自然人)”一章,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总则》同样将个体工商户规定于“自然人”一章。由此可见,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作为经营主体的法律形式,是自然人的一种特殊形态,其字号是其在工商领域的特殊称谓,并未改变其自然人的本质。判决字号承担责任应视同判决经营者承担责任。在执行程序中,既可执行字号名下的财产,也可直接执行经营者名下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