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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判决兼顾情理法
   

     近日,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在审理张某与李某、谢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基于民法典的“好意同乘”规则,依法减轻了顺风车司机李某的赔偿责任。

  本案是一起十分典型的好意施惠案件。张某在回家路上碰到了骑摩托车的李某,因两人相识,李某便无偿搭乘张某一起回家,但半路李某和谢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张某受伤。事后,作为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张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和第三方谢某,索赔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共计10万元。

  这起案件之所以引发网友关注,是因为李某最初是出于同乡情谊无偿搭乘张某回家,这完全是一种与人为善、助人为乐的行为,且发生车祸也并非他主观意愿。随着私家车日益普及,日常生活中的“好意同乘”情况越来越多,法院如何裁判才能既体现公平公正,又呵护人与人之间的良善交往,自然吸引了公众眼球。

  当地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后,双方未及时报警,事后交警也出具了无法分清责任的事故证明,即事故责任难以查清,因此对张某的损害,李某、谢某应当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但李某无偿搭乘张某,车辆并非营运车辆,李某也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应减轻李某的赔偿责任。最终该法院判决谢某赔偿5万元,李某赔偿3.5万元。

  “好意同乘”系善意施惠行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在要求。这一判决结果,既兼顾了受害人张某的利益,也依法减轻了好意人李某的责任,遵循了我国助人为乐的传统美德,实现了情理法之间的平衡,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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