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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行电动滑板车上路致人死亡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案情】

  2020年3月的一天,成某骑行二轮电动滑板车在马路上行进。在路口转弯超车时,突然发现一名老人杨某,成某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便撞倒杨某,致使杨某颅脑损失死亡。

  【分歧】

  对于成某过失撞倒环卫工人杨某致其死亡,这种过失是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成某驾驶二轮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电动滑板车不能上路行驶,其应该预见到具有危险性,仍然上路骑行并在车流量较大的机动车道行驶,说明其主观上过于自信可以避免发生事故,故应认定为其具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成某驾驶二轮电动滑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超车时突然发现被害人杨某在前方,其来不及采取任何措施便撞了上去,这种过失符合疏忽大意的过失。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主要理由如下:

  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疏忽大意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一时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根本反对的。

  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可以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主观心理态度。过于自信的过失具有两个特点:一是已经预见并且轻信可以避免,一般来说因为已经预见,行为人会采取积极的避免措施去阻止;二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也是根本反对的。

  由此可见,疏忽大意的过失与过于自信的过失根本区别是,行为人是否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案例中因电动滑板车系滑行工具,不具有路权,不能在道路上行驶,成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其本应当预见骑行滑板车上路可能导致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因为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继续骑行电动滑板车上路,且骑行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最终导致滑板车撞上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死亡。成某主观上对事故的发生及出现在道路前方的被害人,均没有预见到,客观上也没有采取任何用于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具体措施,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的被告人成某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该过失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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