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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设电网猎捕致人死亡,该如何定性?
   

私设电网猎捕致人死亡,该如何定性?


  【案情】

  郭某在自家田地发现有野生动物出没,于是在田边铺设电网准备电野猪,在田地的一个角落竖了个纸壳写着“有电危险”,郭某每天早上五点左右去关电,晚上八点左右去开电,2020年8月9日电死了一头野猪,8月10日5点郭某像往常一样去查看有无收获,却发现有人被电死在电网旁。

  【分歧】

  本案中郭某使用设置电网的危险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争议的焦点是私拉电网造成他人死亡的,该如何定性。

  第一种观点认为构成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设置电网,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造成隐患,并至一人死亡,郭某预见到了设置电网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的结果,轻信能够避免,主观上是过失,应当定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二种认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犯罪地点虽然是在自家田地,但田地并非私密空间,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犯罪行为可能侵犯的对象和可能造成的结果事先无法确定,行为人对此既无具体预料也难以实际控制,行为造成的危险或者侵害结果,可能随时扩大或增加。

  其次,郭某设置危险信息牌及晚上八点开电和凌晨5电关电的行为,刚好能证实郭某知道私拉电网的危险性,设置电网也是国家明令禁止的,并且在出事前一天已经电死了一头野猪,郭某明知电网的危害性,却依旧心存侥幸,采取放任的态度,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

  综上,郭某私自设置电网,至一人死亡,应当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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