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认定被告人主观方面具有诈骗故意?
裁判要旨
认定被告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诈骗故意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
【案情】
被告人马宝林以前曾参加过“民族大业”活动。2018年9月左右,所谓的“海外老人李济深”与马宝林联系,称有海外民族资产需要解冻,让马宝林成立基金会进行解冻。马宝林伙同王立山、蔡金霞、杨金花、李廷月等人以解冻民族资产的名义成立深林基金会,谎称深林基金会是国家精准扶贫项目,在国外有民族资产需要解冻,会员只要交纳少量的报单费,就可以得到上百万元的回报,诱骗群众参与,从而骗取财物。深林基金会设立有总会、分会。马宝林是总会会长,负责全面工作。马宝林任命王立山、蔡金霞为总会副会长,负责督促报单,落实马宝林的工作安排;任命李廷月为党委书记,负责宣传。深林基金会按照省份划分设立分会,分会设分会长、副分会长、统计、财物、组长等人员,各分会发展会员,根据总会的要求让会员报单,收取报单费,并将报单费交到总会。经统计,马宝林等人共诈骗8048759.34元。
【裁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马宝林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民族资产解冻可获得巨额回报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沁阳市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马宝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二、被告人赵春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被告人苗秀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四、被告人盛建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五、被告人李万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六、被告人骆建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七、被告人滕志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八、被告人刘艳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九、被告人马双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马宝林等人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1)刑终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
【评析】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被告人马宝林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深林基金会是诈骗组织。认定被告人马宝林等人主观上是否明知深林基金会是诈骗组织,应当结合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与他人关系、是否故意规避调查等主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定。本案中,(1)“民族资产解冻”是我国由来已久的一种诈骗手段,新闻广播电视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宣传报道;(2)各被告人均供述曾经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组织或者听说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且各被告人成立、加入深林基金会也是因为之前参加过民族资产解冻项目相互认识、相互介绍加入;(3)各被告人未对“海外老人李济深”的身份加以核实、辨别,便成立、加入深林基金会,积极发展会员,并宣称投入几十元、数百元就可以获得上百万元的回报,鼓动会员交纳报单费;(4)各被告人在报单过程中,银行卡、微信、支付宝曾被冻结,马宝林收取报单费的银行账户也曾被冻结,在马宝林失联后,其他被告人为逃避打击重新组建或加入微信思念群继续报单。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知能力、既往经历、行为次数和手段,应认定各被告人主观上知道或应当知道深林基金会是诈骗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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