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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被告人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刑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件,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戴某发、郑某某等5人四年至二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8年,被告人戴某发召集被告人王某等人合伙经营网络非法放贷业务。在非法放贷过程中,戴某发等人要求客户提供个人身份信息、家庭成员信息、财产信息以及淘宝、支付宝、花呗、借呗等信息,审核其还款能力。此外,还要求客户提供手机号码、通讯录和服务密码,获取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在客户逾期还款时,通过密集拨打电话或发送短信等方式,向客户及其密切联系人进行催收。2019年5月,戴某发等人开始通过一网站获取客户的上述信息,客户扫描业务员发送的二维码输入手机号码、服务密码等信息后,网站后台可自动对客户近六个月的通话记录进行分析,分析结果显示出每个手机号码与客户的通话次数、通话时长、号码归属地等。戴某发的网站账号为管理员,王某等4人的网站账号为子账号,管理员账号中有所有子账号获取的客户信息。

    2019年9月,戴某发等4人陆续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之后,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前往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经对各被告人的账号进行电子数据检验,认定共获取通话记录分析210383条、通讯录58279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戴某发等5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戴某发系非法放贷的主要投资人,对非法放贷过程中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方式、方法、种类及流程均起到主要作用,是共同犯罪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郑某某等4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戴某发等4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前往当地派出所并配合民警工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认定为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犯罪事实、情节等因素,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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