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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典型案例4

  郭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将在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基本案情

  2015年3月至2016年9月1日间,被告人郭某某利用其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公司工作的便利和通过QQ群交换等途径,非法获取楼盘业主、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股民等的姓名、电话、住址及工作单位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85203条,上传存储于“腾讯微云”其个人账户内。后通过QQ群发布信息,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4000元。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9月30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郭某某批准逮捕。12月30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1月11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二、典型意义

  当前,除行政管理机关和金融、电信、交通等单位接触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外,宾馆、快递等服务行业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也会获取大量的公民个人信息。单位、公司的个别员工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职业道德和保密义务,将在工作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出售或提供给他人,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工作生活造成了严重威胁,应依法严惩。本案被告人郭某某原在某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业务主要是推广400电话服务。郭在工作中接触和获取大量包含公民姓名、所在公司、联系电话等信息,辞职后将工作中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上传至个人网络储存空间,利用QQ等社交软件与他人交换这些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牟利。被告人郭某某出售、提供履职、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典型案例5

  鲁某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单位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自2014年以来,犯罪嫌疑人鲁某利用网络QQ群寻找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网友,向王某等人购买大量公民个人信息,通过QQ传输信息、支付宝转账、银行转账等方式进行交易。鲁某将获取的公民信息,按照类别通过QQ卖给一些电话促销人员,其中卖给王乙8万余条,非法获利6万余元。犯罪嫌疑人王甲通过QQ向他人购买“快递提取”软件程序,批量下载公民的快递订单信息10万余条。2016年5月8日,王甲将“快递提取”软件提供给鲁某,两人意图合作实现公民信息的资源共享。2016年5月11日,鲁某、王甲被山东省新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查获两人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一千万余条。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6月16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鲁某、王甲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向侦查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另两名涉案犯罪嫌疑人新泰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和鲁某的下线王乙立案侦查。6月24日,新泰市公安局对××快递公司负责人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目前,案件已提起公诉。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注重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加强刑事立案监督,确保案件监督效果。一是提前介入,适时引导侦查。鉴于本案案情复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已经形成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进行审阅,同时查看了侦查机关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电脑中所存储的公民个人信息,就取证方向和证据的收集、固定向侦查机关提出了固定公民个人信息数据、资金往来账单、“快递提取”软件,制作电子物证检查笔录等建议,提高了案件的办案质量和诉讼效率。二是有效沟通,统一司法认识。针对公民个人信息和定罪量刑标准的把握,检察机关与公安、法院及时沟通,统一了执法思想和执法尺度。三是深挖线索,加强立案监督。检察机关审查案件后发现新泰市××快递公司负责人将K8软件和工号出卖给鲁某,用于查看和复制××快递公司的订单信息。王乙向鲁某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约8万余条,交易金额达6万余元,王乙将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用于电话促销保健品。××快递公司和王乙均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检察机关启动了立案监督程序,新泰市公安局对××快递公司和王乙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立案侦查。

  典型案例6

  籍某某、李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特殊主体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数量达到一般主体立案追诉标准一半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被告人籍某某身为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民警,利用其在高邑县王同庄派出所工作的职务之便,使用已调离的前所长段某某的数字证书查询公安系统内公民个人信息3670余条,并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李某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共计19840元;被告人李某某将从籍某某处购买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42185元。

  河北省赵县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5月21日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籍某某、李某某批准逮捕。2016年12月14日,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向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3月9日,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分别以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籍某某、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二、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籍某某利用公安民警的特殊身份,在掌握全国人口信息的平台上任意查询,并非法出售3670余条,比一般人员非法收集信息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认定其属于刑法第253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予以惩处。本案的处理有力地打击了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提供给他人的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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