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规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防范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的重要手段。对涉企刑事案件,检察机关在职责范围内,充分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合规经营,是新时代检察机关创新履职、参与社会治理的新探索。如何构建刑事诉讼活动中企业合规刑事案件审查程序,是检察机关面临的新课题,在此试作探讨,以期有益于企业合规试点改革的深入开展。
合规计划书
合规计划是企业合规制度的重要内容。检察机关在审查涉企犯罪刑事案件时,向涉罪企业制发《企业合规权利义务告知书》,向企业告知其具有申请企业合规的权利义务,以及相关的注意事项。涉罪企业在向检察机关申请企业合规的同时出具企业合规承诺书,检察机关同意后,涉罪企业应当制定合规计划书,检察机关收到合规计划书后应当同时抄送本案的第三方监管人,征求第三方监管人意见,将第三方监管人意见和审查意见一并反馈给企业,涉罪企业完善合规计划书后再次向检察机关提交,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施行。
合规计划是涉罪企业为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以企业和企业内部人员的经营行为、职务行为为调整对象,以此开展的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以及合规培训等在内的各项管理活动。合规计划书是记载企业实施合规计划的文本,涉罪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向检察机关提供,接受检察机关的审查,经检察机关批准后,涉罪企业依据文本内容进行合规建设,并接受独立第三方监管人的监督考察,最后由独立第三方监管人对合规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检察机关根据独立第三方监管人出具的评估报告和查明的事实情况,作出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的决定。
从法律效力上来分析,合规计划书具有如下几点特征:(1)确定力。合规计划书是涉罪企业根据企业犯罪行为矫治和自身发展的合规需求,矫正犯罪行为和防范法律风险而制定的合规建设文书。合规计划书由涉罪企业向检察机关提交,经检察机关审查通过后,该合规计划书即具有确定力,非有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合规计划书记载的内容不得变更。(2)约束力。涉罪企业将合规计划书向检察机关提交,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该份合规计划书即生效,生效后的合规计划书对各方均具有法定约束力。(3)执行力。合规计划书的执行力主要是针对于涉罪企业来说的,涉罪企业是执行合规计划的主体,也是合规计划执行的最大受益者。涉罪企业应当在合规计划书规定的期限(考察期限)内高质量完成合规建设,合规计划书执行效果接受独立第三方监管人全程监督考察和评估。
合规计划书的审查原则
合规计划书是企业对于其涉嫌犯罪行为的一种自我矫治方案,合规计划书内容具有针对性和专业性,重点在于针对涉罪行为的专项矫正。检察机关在审查合规计划书时应当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全面性审查原则。全面性审查是刑事诉讼程序对证据审查的基本要求。坚持对合规计划书的全面性审查原则,主要做到两个方面:一是坚持将合规计划书放到全案证据当中去审查。合规计划书是体现涉罪企业认罪态度和认罚行为的重要载体,在审查合规计划书时应当遵循证据审查的一般标准,注重对合规计划书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性的审查,合规计划书的内容不可独立于案件事实之外。二是坚持对合规计划书内容的系统性审查。合规计划书的各部分内容、各要素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合规计划书各部分内容之间要着眼于解决和防控企业存在法律风险问题。
可行性审查原则。合规计划书的可行性审查需要结合涉罪企业的实际情况来分析,承办检察官需要提前熟悉涉罪企业的规模、性质、经营活动以及经济实力等。合规计划书的可行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审查:一是经济可行性,对于合规计划书记载的内容,涉罪企业具备执行合规计划书事项的经济能力。二是技术可行性,合规计划书记载事项没有超越现有技术条件,是在当前技术、制度、经验条件下可以实现的。三是法律可行性,合规计划书记载的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得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四是期限可行性,合规计划书记载的事项,涉罪企业可以在检察机关确定的考察期限内执行完毕,并能接受独立第三方监管人的考察评估。
有效性审查原则。有效性审查是对合规计划书实质性功能审查的体现。坚持对合规计划书的有效性审查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合规计划书记载的企业的合规措施应当与合规计划书分析的违法犯罪因素相对应,即合规计划措施可以弥补或减轻企业犯罪行为产生的损害,能够防范和排查相关的法律风险。二是合规计划书效益可量化,即检察机关、第三方监管人可以对合规计划书记载事项、执行合规计划书所取得效益进行量化评估,这种量化评估主要体现在对合规计划书效益的数据化、可视化的定量分析。如果说可行性审查是过程和程序性审查,那么有效性审查就是结果性审查,是对合规计划书执行实效的预判。
合规计划书的审查要素
在国外,对企业合规计划的审查评判主要分为三个层面:一是公司的合规计划是否设计良好;二是合规计划是否得到有效执行;三是企业现有合规体系是否能有效识别法律风险,并及时开展自查自纠。在我国,检察机关对合规计划书的审查要素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审查涉罪企业对行为性质的认识。在目前检察机关开展的企业合规改革试点中,强调要将企业合规试点工作与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起来。适用企业合规制度是涉罪企业自愿选择的,其前提就是涉罪企业认识到其行为已经涉嫌犯罪,并愿意通过合规建设防控法律风险,弥补、减轻其行为造成的损失。合规计划书应当包括涉罪企业对其行为违法性和有责性认知(涉罪企业当然也可以对其行为进行合理辩解),并有具体的损失弥补方案,如采取退赃、赔偿损失、补缴税款、修复环境等措施。
二是审查涉罪企业对犯罪原因的认知。涉罪企业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是其对经营行为和经济活动的反思,也是企业法律风险自查的过程。只有深入剖析犯罪原因,找到问题的“症结”,才能“对症下药”,最后“药到病除”。合规计划书中的犯罪原因分析应当全面、具体、可整治,既要“一针见血”,又要“药石可医”,不能泛泛而谈。
三是审查涉罪企业制定的合规方案。合规方案是合规计划书的主体内容,是企业犯罪治理的“药方”,是检察机关审查合规计划书的核心部件,也是企业合规能否取得实效的关键所在。检察机关对合规方案的审查需要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合规方案是否做到了“对症下药”,即合规方案的措施是否与查找的犯罪原因相对应,是否能够有效解决和防控企业犯罪的风险;另一方面,合规方案是否具有可行性,即在规定的考察期内,在当前企业的条件下,企业能否执行完毕合规方案的内容,取得实效,实现企业合规的目的。
四是审查涉罪企业的合规文化培育。之所以将合规文化独立于合规方案进行审查,是因为合规文化在企业文化建设中占据重要地位。只有将合规的观念和意识渗透到每个员工的日常行为中,形成普众性的合规文化,把坚持合规操作和管理当作每个部门、每个员工日常工作的重要职责,自觉形成按章办事、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才能有效控制风险,确保企业经营行为和经济活动不偏离目标,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
五是审查涉罪企业的合规保障措施。涉罪企业对企业合规制度适用的保障措施是合规计划有效执行、取得预期实效的重要基石。检察机关对合规保障的审查主要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涉罪企业如何保障合规计划有效执行;另一方面,在合规计划执行的过程中,涉罪企业如何保障第三方监管人对合规计划执行效果的监督考察。就如何保障合规计划有效执行来说,为防止合规计划沦为“纸面合规”的尴尬,企业应当为合规计划执行提供必要的条件,检察机关重点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合规人员及其分工、经费拨付、组织结构以及制度机制建设等;第三方监管人履行监督考察职责,在监督考察期限届满前对企业执行合规计划情况进行评估。涉罪企业应当对第三方监管人监督考察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配合监督考察工作,并定期汇报合规计划执行情况等,保障考察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检察机关在审查合规计划书的同时应当将企业的合规计划书同步抄送给本案的第三方监管人,征求第三方监管人意见,在作出审查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第三方监管人、辩护人、涉罪企业以及被害人的意见,必要时也应当听取有关行政部门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