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信息处理方便快捷,但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一些网络平台、手机App对个人信息进行非法收集、出售或盗用,导致个人信息泄露。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
案例:吴某在某求职平台填写了一份简历,包括其姓名、手机号、家庭住址、学习经历等信息。此后两天,吴某收到某培训机构来电,询问其是否需要购买求职培训课程,通话中吴某得知培训机构已掌握其包括身份信息在内的求职信息。吴某认为是某求职平台泄露了该信息,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该平台承担侵害其隐私权的赔偿责任。法院查明,该求职平台系该培训机构的股东之一,求职平台将其收集、整理的个人求职信息提供给了培训机构,导致吴某信息被培训机构非法获得,遂判决支持吴某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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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解析:案例的争议焦点在于吴某的求职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求职平台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构成侵权。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个人求职简历包含个人身份信息、学历信息、联系方式等,属于个人信息。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本案中,吴某的身份信息、毕业院校、所学专业等信息属于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未经吴某同意,求职平台不得将该信息提供给第三人。求职平台将收集到的吴某信息非法提供给培训机构,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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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息技术发展,个人信息遭泄露的形式愈加多样化,民法典明确了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适用依据。个人信息遭遇不法侵害时,可以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主张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杭州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法律咨询服务网www.148hz.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