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玩归来,
游客下了旅游大巴后横穿马路,
结果被货车撞伤。
这种情况下,
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2019年4月,张阿婆和亲属一起报名参加了某旅游社推出的横店2日游行程,并约定由旅行社安排旅游大巴,在指定地点提供接送服务。
旅游归来,大巴将张阿婆送到了原上车地点后驶离。下车后,张阿婆径自穿过马路,未从人行道通行。此时一辆重型自卸货车遇红色信号灯正在等待放行,信号灯变绿灯后,货车启动前行,车头左侧碰撞右往左横过机动车道的张阿婆,张阿婆被车轮碾压致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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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在路口地面上有漆划人行横道线的情况下,张阿婆没有在人行横道上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在起诉货车驾驶员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并获得赔偿后,张阿婆又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游公司(旅行社)、客运公司共同告上了法庭,认为二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阿婆受伤是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造成的,而且该下车路段附近有人行横道,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属于不安全路段,张阿婆主张两家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张阿婆的诉讼请求。
杭州市西湖区旅游合同纠纷律师咨询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由第三人承担责任;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旅游者请求其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要注意的是,旅游社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是无条件、无限制的,而应当在一个合理和可预见的范围内,且不应超过其保障能力之外。在判断旅行社是否尽到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时,会参照相关法定、行业标准,并结合具体案情,包括旅行社对危险发生能否预见、对危险的控制能力、旅游者自身对损害有无过错、是否有第三方侵权等各方面因素,综合加以判断。
同时,法官提醒大家,行人过马路在观察路况的同时,一定要特别注意转弯的大货车,要与大货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不要与大货车争抢通行,防止因车辆盲区造成交通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