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全国首例未满12岁儿童骑行ofo共享单车死亡案作出一审判决,共享单车等新业态领域的法律责任问题再度引发关注。
依照判决,共享单车服务提供方被告北京拜克洛克科技有限公司担责10%,向原告小高父母支付赔偿款6.7万元,同时驳回两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判决没有一股脑把责任归于平台,显然是基于事实与法律情理的结果。小高与其他3个小伙伴未通过APP程序扫码获取密码就解锁了4辆共享单车,在马路上逆向骑行与大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遭碾压后抢救无效身亡。其父母认为平台方疏于管理,机械车锁易于破解,要负很大责任。然而,透过判决不难看出,法院虽然认为被告拜克洛克公司对于涉案共享单车未尽合理限度的管理义务存在过错,使得受害人轻易获取涉案共享单车,增加了受害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风险,并最终也实际发生了损害后果,但总体上还是认为,小高父母在孩子日常教育方面存在缺失,要承担相当比例的责任,因此平台也就承担有限责任了。
此案之所以受关注,折射的正是共享单车这一新业态下的复杂责任关系。
此前有专家分析指出,从主体上看,其涉及平台也就是服务提供方、用户、肇事者、保险公司等多方;从平台与用户的关系上看,既涉及租赁合同关系,也涉及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等,基于不同的利益出发点,责任视角就会有很大不同,从而引发争议。对应到现实中,前几年人们不时在报纸上看到这样的争议案例: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了,到底是单车存在质量问题,还是骑车人的问题?单车上没有警示提醒是平台责任,可这样的警示提醒对不听管束的未成年人有多大作用,会不会沦为形式?
延伸来看,这样的责任关系争议不止共享单车这一个领域。以最近异常火爆的直播带货为例,来自上海、福建等地方消保委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以来,直播带货成消费投诉新热点,总体投诉量同比增长了三四成。随之而来的一系列问题是:那些带货主播特别是明星是否属于广告代言人?带货主播或明星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于直播带货的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监管部门有没有充足的法律依据对主播进行处罚,消费者能否追究主播的连带责任?
本质上说,围绕上述新业态下的责任追问,凸显的是市场经济中新的主体关系及交易、交流场景的变化。在共享单车那里,最突出的体现就是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而在直播带货那里,则是营销场景的变化。如此一来,既有的法律规定是否适用这些新关系、新场景,如何借助法律更好地调整这些关系、维护好市场新秩序,就成了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