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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位共享新业态市场困局的法律分析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物联网技术日新月异,机动车停放车位共享新业态快速兴起,它利用人们上下班、外出旅行形成的相对闲置场地,错时调峰,轮替利用,不但可以有效缓解停车难社会矛盾,也给车位供给者、平台经营者带来相应经济利益,国家在实现公益目标基础上还可以增加就业和税收,可谓各得其所。广州、北京、上海、扬州、武汉、青岛、绍兴、溧阳等多地纷纷试水,2016-2017年成為最热年份。但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以来,车位共享业态非但没有像人们预期的那样急速扩张、跨越发展,而是逐渐沉寂下来,试水城市受到大量纷争困扰,更多城市则刹车观望。市场陷入困局,应当说有其必然性。笔者认为,其根本原因并非资金、技术跟不上,更非市场开发饱和,而是面临规则缺漏等法律性、制度性原因,导致市场要素难以激活,业态动能无法释放。困局的破解也应从新业态法律需求出发,对症下药。

一、业态透视:车位共享业态商业模式的法律特性
(一)车位共享新业态的运行机理

车位共享业态的基本运行模式和步骤是:平台商建立第三方交易平台;供方将拟用于出租的车位场地信息、权属凭证、管理人信息提交交易平台;平台商进入政府网站进行审核比对或提请政府管理机关审核,确认能够合法出租的场地信息及管理人信息;确认无误后通知供方并提示其提存违约担保金;供方提存违约担保金后在平台网络上发布车位位置、设施、出租时段、价格、交付方式等基本招租信息;需方上网浏览相关信息,对中意车位进行筛选预约,与供方形成线上电子合同,提交平台备案监管,需方向平台商提存租赁费用;供方提供租用授权(设施启闭密码、通知车位管理人准予停放),①需方依约实际使用租赁车位;出租期限到期需方未提出异议,平台商向供方转付租赁费并通知对方。

(二)车位共享新业态的法律特征

车位共享业态之所以为新业态,在于其是以平台商为核心和纽带,通过C2B2C电子商务模式维系运行的开放性连环交易体系,其商业价值在于通过去中介化和再中介化,提高性价比,实现“不求拥有、但求享有”的核心价值。②再中介化前提是第三方构建的电子交易平台,承载供需信息集散交换、合同订立、委托支付、监督管理功能等。其主要法律特点:

一是内部法律关系复杂性。其基础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租借加委托,主体包括供方(出租方)、需方(承租方)、平台商三方,特定情况下加供方委托的场地管理方(如物业公司等)。它是多重法律关系的集合,受到物权法、合同法、侵权法、行政管理法等10多种法律调整规制。

二是交易主体客体特殊性。交易客体主要是城市国有土地用益物权,作为车位重要供给方的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学校等,其场地一般为无偿使用的划拨地,开放商用涉及出租权、管理权、收益权归属问题,具有政治上的敏感性,远非共享单车、共享汽车等动产共享业态可比。

三是外部条件高度依赖性。其运行涉及场地物权信息开放与市场准入、场地第三方管理人(物业、保安公司)配合协助、场地被第三人意外占用、交通拥堵交通管制致使无法按时享用、严重超时占用强制转移车辆,以及公共道路、广场等可供停车、没有具体用益物权人的公共场地出租与管理主体确定等一系列外部环境法律规制问题。

二、角色代入:车位共享业态不同主体面临的法律困局
从上述法律特性,结合社会现实情况,不难想见共享业态各方参与者都会遭遇难以逾越的法律瓶颈,共享业态陷入困境有其应然性。

(一)相对闲置场地资源入市障碍

车位共享虽有公益目的,但又需采用市场化运行,具有商业化属性。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学校等单位占用场地属于无偿划拨性质,能否入市出租,与党和国家禁止经商牟利政策是否发生冲突,现实中存在争议,无论对这些单位领导还是平台商,都是个难以预见掌控的政治和法律风险,故望而却步。

(二)场地用益物权人出租权行使法律风险

无论单位占用场地,还是无人管理公共场地,即便前述场地入市法律风险消失,可以向社会开放,因其国有资产属性,势必产生订约、管理、收益、风险主体是否分离、如何确定问题,在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规定情况下,各个单位宁可场地闲置,也不愿徒增无益管理负担。

(三)车位供方委托管理人协助权利义务困境

供方委托管理人主要指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小区车位实现对外开放、社会共享,必须获得物业公司和保安公司的协助,否则无法运行。而物业公司、保安公司协助义务,服务对象、客体、风险已经超出了小区居民范畴,能不能与业主分享出租收益,以及如何划分收益,目前法律上尚处于灰色地带,仅靠供需双方协商是很难实现的。

(四)场地权属信息政府支持缺失

一是绝大多数车位及场地用益物权没有纳入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登记,能否入市,谁能行使出租权,平台商、需方无从判断。

二是即便房地产管理机关纳入登记,平台商如何获取验证,是对每宗申请入市车位的权利凭证进行被动的形式审查即可,还是需要提请管理机关确认,都需要政府明确。

三是无人管理公共场地如果辟为商业性共享车位,尚待政府作出公开标示。③

(五)第三方侵权与承租人严重违约执法主体缺位与法律责任缺失

一旦共享車位业态形成运行,如果发生第三方侵占入市车位,谁来执法,是公安交警还是城管执法人员,管理区域界限如何划分,特别是道路两侧无人管理场地,因其无偿,事实上被临近车主长期排他性占用现象普遍,公益属性被异化。这种违法占用与承租人长期违约占用的处罚标准,特别是强制移除提存条件,只能由法律设定,现处于空白。这种状态下,车位共享业态可入市车位增量受限,运营成本增高,投资价值和意愿降低,前景堪忧。

三、困局破解:政策引导与立法行政司法协同
综上,车位共享新业态陷入困局,既有政策导向问题,又有规则缺漏、调控缺位问题。走出困局,需要党委政策推动,立法制导、行政调控、行业自治、司法保障协同,放管服结合,官民商协力,才能取得突破。

(一)党委政策首先破题

首先应由地方党委制发政策文件,明确建立车位共享新业态是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供给侧改革,满足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求的重要任务,鼓励划拨土地单位场地入市,可以通过出租权、管理权、收益权“三权分置”、“收支两条线”等手段,防范公权私用,避开党政机关经商禁区,打消投资者和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场地供给者疑虑,发挥鼓励参与、依法保护的导向作用。

(二)城市立法先行制导

涉及车位共享业态的所谓规则缺漏,属于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具体适用层面,且为城乡建设与管理领域,应发挥设区市地方立法有的放矢、简便快捷特点,由设区市人大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设定具体规则,为共享业态参与者和地方行政调控、司法保障提供明确法律依据。④主要需要明确:

一是明确单位占用划拨土地和公共场地可以用于车辆停放租赁,并规定入市条件,把供给要素动能充分释放出来。

二是明确划拨土地和公共场地出租权、管理权、收益权“三权分置”、“收支两条线”原则与激励政策,在预防腐败前提下,把有关单位参与车位共享的积极性有效调动起来。

三是明确供方委托管理人协助义务(主要是对业主招租车辆不得禁入、实施与业主车辆同等程度保管、进行危爆物品安全检查)和与其新增服务相匹配的收益分享权,把各方权利义务明晰起来,有效防止潜在利益冲突。

四是明确第三人侵权责任。包括妨碍承租人使用出租车位的民事责任,拒不服从行政管理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避免纷争,有效化解矛盾。

五是授权政府实施管理调控。包括车位登记管理,税收价格管理,侵权行为处罚标准,车位标志设施建设维护责任等。

(三)行政调控全面支撑

立法层面问题解决前提下,政府行政“放管服”调控到位与否,是决定车位共享新业态形成的关键,设区市政府需在以下几个方面积极作为:

一是开放入市车位产权登记。指定房地产管理机关,为来源合法的居民及其他出让地使用权人停车场地颁发车位产权或使用权凭证,为其进入共享平台创造条件,为政府实施有效管理调控奠定基础。

二是明确单位占用场地、无人管理共享场地入市条件与程序。通过发布行政规章,明确出租、管理、收益主体与实施程序,最大限度扩大车位场地供给。

三是建立实施入市车位信息公示或确认制度。由指定管理机关实施,为平台商接纳入市车位提供便利,为租用人选择理想承租车位创造条件。

四是实施有效管理。包括明确不同性质场地的执法主体机关,避免执法摩擦与脱节;清理违法占用公共场地并划出共享车位,配置识别启闭等设施;根据不同区域、时段车位稀缺程度,以及设施完备程度,实行差异化价格指导和税收调控等。

此外,政府还可以对车位共享业态投融资项目,通过PPP方式予以信用担保,或以BOT方式扶持,发挥四两拨千斤的带动作用。⑤

(四)行业自治与司法保障及时跟进

一是建立交易体系内部纠纷解决机制。针对车位共享纠纷一般标的不大、交易过程格式化、交易信息全程留痕、平台承担预收转付交易担保金权责的特点,平台商可将纠纷解决机制嵌入到交易流程中,在交易流程中设定平台商第三方冻结提存款项、先行调解机制,促成大量纠纷体系内当即解决,维护平台商商誉。

二是建立车位共享案件速裁机制。由于地方立法司法适用存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顾及不到的短板,地方法院司法保障也需有一些前瞻性、主动性、创新性。可连线车位共享平台或进驻共享平台,对第三方调解不成的案件当即转入法院小额速裁机制,通过网络视频系统,实现当即立案、取证、审理、调解、裁判、执行,最大限度降低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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