嗜赌丈夫向多人借款220余万元,法院认定是个人债务妻子没义务帮还
2002年11月20日,王某、李某登记结婚。王某长期赌博致夫妻感情不和,双方自2018年1月起分居,同年8月30日协议离婚。2018年6月10日,王某与赵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王某向赵某借款60000元,期限1年,利息为月息2分,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除赵某外,王某于2017年1月至2018年8月期间,以各种理由向多人借款共计220余万元。借款到期后,王某未按约定还本付息,赵某以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王某、李某共同还本付息。
本案争议焦点是案涉借款是否系夫妻双方共同债务。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没有被告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李某事后也无予以追认的意思表示;借款事实虽发生在两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王某欠款数额巨大,明显超出日常生活所需范围;原告赵某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将案涉借款用于其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所需;王某存在赌博行为,夫妻二人具备不安宁的生活外观。
综上,法院认定本案借款为被告王某的个人债务,由其个人承担还款责任。
名词解释
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需要而负的债务。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法条分析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指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债务,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表示,或者夫妻共享了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则该债务一般视为共同债务,否则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下面,为你详细介绍一下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双方有共同举债的意思,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有无共享债务的利益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
参照上述判断标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大致分为如下几类: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话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住房所负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
4.夫妻共同从事生产、投资经营,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商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并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