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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合同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内容,减轻债务 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 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 期间不受影响(《民法典》第695条)。合同内容变更,是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时 或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改 变了主债权人和主债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内容,从属于主合同的保证合同必将因主合同 的变更而受影响。在当事人变更主合同,并增加主债权的数额或强度时,如未经保证人同 意,对超过原债权数额或强度的部分,径直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一方面会使债权人 获得经保证人允诺的利益以外的利益,另一方面当然也就使保证人蒙受其允诺外的不测损 害,对保证人至为不公平。保证期间从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因此,主债务履 行期限与保证期间的关系尤为密切。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没 有经过保证人的同意,并且延长后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日接近或者超过保证期间的,如 果从延长后的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时开始计算保证期间,无异于同时延长了保证期间,从 而加重了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因此,主合同当事人协商延长主合同履行期限,不应当对保 证责任产生期间影响,保证期间仍然应当以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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