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通过哪些方式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答:申请公司、分公司登记,申请人可以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
2.问:申请人以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向公司登记机关什么信息? 答: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的联系方式以及通讯地址。
3.问:公司登记机关受理登记申请时,什么情况可以做出受理申请决定? 答: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公司登记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文件、材料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4.问: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如何操作? 答: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申请文件、材料需要核实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同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以及时间。
5.问: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如发现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怎么办? 答:申请文件、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予以更正,由申请人在更正处签名或者盖章,注明更正日期;经确认申请文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
6.问: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如何操作? 答:申请文件、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当场告知时,应当将申请文件、材料退回申请人;属于5日内告知的,应当收取申请文件、材料并出具收到申请文件、材料的凭据,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问:公司登记机关在受理登记申请时,什么情况下,即使决定不予受理? 答:不属于公司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应当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8.问:对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什么事项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答: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9.问:除了当场作出准予登记决定外,公司登记机关在作出是否受理登记申请时叮当准循什么程序? 答:除了当场准予登记决定的外,公司登记机关决定予以受理的,应当出具《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0.问:公司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不予受理的,申请人享有哪些救济权利? 答: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11.问:对申请人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予以受理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答:应当当场做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12.问: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答:对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13.问: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在什么时间做出准予登记决定? 答: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交与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内容一致并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14.问:通过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公司登记机关在自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申请文件、材料原件,或者申请文件、材料原件与公司登记机关所受理的申请文件、材料不一致的,应做出什么决定? 答: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15.问: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做出什么决定? 答: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16.问:什么情况下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答: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7.问: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准予登记设立申请书》意味什么? 答:已经作出准予公司设立登记决定,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18.问:公司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作出准予公司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10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19.问:公司登记机关做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作出准予公司注销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收缴营业执照。
20.问: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履行什么手续? 答:公司登记机关作出不予名称预先核准、不予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核准、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1.问: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时,应当向什么机关缴纳登记费用? 答:公司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应当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
22.问:公司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应当缴纳多少登记费用? 答: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
23.问: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缴纳登记费多少? 答:领取《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为300元。
24.问:公司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应缴纳变更登记费多少? 答:变更登记费为100元:
25.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几本,是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答: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问:公司由于业务需要,是否可以申请核发多个营业执照副本? 答:公司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核发营业执照若干副本。
27.问:营业执照因丢失或损坏的,应怎么办? 答: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坏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机关指定的报刊上声明作废,申请补领。
28.问: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后,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应如何处理? 答:公司登记机关依法作出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撤销变更登记决定,公司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营业执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公告营业执照作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