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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问题及解答
   

关于“行政许可法”的相关问题及解答

1.问:什么是行政许可?
答: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2..问:行政许可设定与实施的法制原则是什么?
 答: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3.问: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享有什么权利?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4.问: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吗?
答: 不可以。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5.问:设置行政许可的事项有那些?
答:有以下事项: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6.问:行政法规在什么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答: 行政法规可以在法律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7.问:地方性法规可以在什么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答: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8.问:规章可以在什么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答: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范围内,对实施该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

9.问: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条件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什么?
 答: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的,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10.问:行政许可由谁实施?
答: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1.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什么内容?
答: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12.问:行政许可有谁实施?
 答: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13.问:行政许可是否可以委托?
 答: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14.问:委托行政许可应该公告什么内容?并承担什么责任?
 答: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5.问:受委托行政许可的单位可否委托其他人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答: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16.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如何办理行政许可事项?
 答: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17.问:申请行政许可事项可否委托办理?
 答: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18.问:行政许可事项申请可以通过哪些方式申请?
   答: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19.问:申请人是否应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负责?
 答: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

20.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应如何处理?
  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行政机关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21.问: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对申请材料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符合标准的应如何操作?
   答: 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22.问: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该怎么办?
  答: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3.问:被许可人要求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变更的,应如何办理?
 答: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

24.问:被许可人申请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变更事项,行政机关在什么情况下给予办理?
 答: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的,应当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5.问:被许可人应提前多少时间前办理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延续?
 答: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但是,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6.问:行政机关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可否进行实质审查?
 答:可以

27.问:对申请材料要进行实质审查,应由几人进行?
 答: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28.问: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什么原则?
 答: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29.问:未经行政许可的规定,可否作为行政许可得依据?
 答: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30.问: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吗?
 答: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31.问: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规定?可以公开吗?
 答: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32.问:什么是听证程序?
 答:听证程序 是指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给予当事人就重要事实表示意见的机会,通过公正、公开民主的方式达到行政目的的程序。

33.问:听证程序是怎样进行的?
 答: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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