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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理解首封与优先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问题的司法解释
   

正确理解首封与优先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问题的司法解释

  当前,很多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在诉讼中会提出财产保全申请,于是财产的首先查封法院(以下简称首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以下简称优先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的矛盾就相对突出。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规范首封法院与优先权法院处分查封财产问题》出台司法解释,已于2016年4月14日正式实施。内容包含以下几个方面:

  1、原则上,执行过程中应由首封法院负责处分财产。

  2、已进入执行程序且对同一财产有优先债权的其他法院可要求首封法院将该财产移送本院执行,但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第一,财产自首封之日起已过60日;

  第二,首封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首封法院尚未进入拍卖程序。

  3、优先权法院须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附确认优先债权的生效法律文书及案件情况说明,首封法院自收到之日起15日内出具移送执行函,同时将财产移送,并告知当事人。

  4、优先权法院对移送财产变价后,应按法定清偿顺序分配,并告知首封法院相关情况。

  5、首封债权尚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优先权法院应按其清偿顺位依法预留该份额。

  6、双方法院就移送问题发生争议的,可逐级报请双方共同的上级法院来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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