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问:什么是股份有限公司? 答:股份有限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的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问: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是什么? 答:股份有限公司法律特征是: (一)、是典型的资合公司; (二)、公司股份可以公开发行自由转让; (三)、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 (四)、公司资本分成均等的股份; (五)、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六)、公司的财务帐目必须公开。
3.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六)、有公司住所。
4.问: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是多少? 答: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需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5.问: 原《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人数为几人? 答:5人以上。
6.问:如何理解“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答:发起人是否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要视其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若是中国公民,是指公民以其户籍所在地为居住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若是外国公民,是指其经常居住地在中国境内;若是法人,是指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中国境内。
7.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答: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性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8.问:《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有什么规定? 答: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9.问:什么是发起设立? 答: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即在设立时其股份全部由该公司的发起人认购,而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社会公众发行股份。
10.问:什么是募集设立? 答: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以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11.问: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应经过什么部门批准? 答:不需要审批,可以直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
12.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除提交一般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什么文件? 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13.问: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在什么期限内申请设立? 答: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于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14.问: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哪些? 答: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15.问:对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有何特殊要求? 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16.问: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如何折算? 答:有限公司法人的资产应在计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收到的股本总额时,应当是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计资产总额减去其负债的部分。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17.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谁组成? 答:全体股东。
18.问: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采取哪种投票制? 答:累计投票制。
19.问:如何理解“累计投票制”? 答:累计投票制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20.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应为几人? 答:5至19人。
21.问: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成员应为几人? 答:不少于3人。
22.问:什么是“上市公司”? 答: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3.问:公司可否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答: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4.问: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的,股东有哪些救济途径? 答:记名股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股东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示催告程序,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人民法院宣告该股票失效后,股东可以向公司申请补发股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