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高法【2014】38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为规范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平等保护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关于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解答》,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执行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实践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执行局。
2014年2月26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一、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的案件,应当如何采取执行措施?
答:执行依据确定夫妻一方为债务人(指夫妻一方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公证),且未明确债务性质的,可以执行该债务人个人名下的财产或者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债务人的份额。
执行机构根据相关证据经审查判断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可以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经执行仍不足清偿的,可以执行夫妻另一方的个人财产。
个人财产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二、执行程序中如何把握债务性质的判断标准?
答:执行依据对债务性质未予明确的,执行程序中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判断和审查,即以债务是否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判断标准。
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下列债务,执行机构在案外人异议审查时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
2.夫妻一方擅自举债资助与其没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产生的债务;
3.夫妻一方因继承或者受赠归其个人所有的财产过程中产生的债务;
4.夫妻一方管理个人财产所产生的债务;
5.夫妻一方擅自对外担保且另一方未因担保行为获益产生的债务;
6.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被判处的财产刑部分;
7.夫妻一方因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8.为支付夫妻间诉讼而产生的诉讼费用所产生的债务;
9.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个人债务。
三、债务性质经判断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程序应当如何进行?
答:执行机构可直接作出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夫妻共同财产或者非被执行人的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而无需裁定追加夫妻另一方为被执行人。
执行裁定书主文部分应当写明执行的具体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