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对外公布了近年来福建旅游市场查处的11起典型案例,涵盖了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安排购物获取回扣、以零负团费形式接待游客等。
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3月至7月,福建在全省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专项整治行动。此次发布案例非常典型,极具指导意义,希望各地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充分发挥指导案例的普法作用,进一步加强旅游市场执法工作,震慑违法违规经营行为,教育旅游从业者合法经营,引导社会公众提高法治意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业健康发展。
附件:福建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的11起典型指导案例内容如下:
案例一
2021年9月4 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执法中发现某户外登山组织正组织37名游客赴福州市长乐区一日游。自然人林某某未办理营业执照、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个人名义注册了微信公众号,并通过该公众号及个人微信号,宣传旅游线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提供旅游服务。林某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对林某某做出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1年7月4日,福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在执法中发现温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虚假宣传,隐藏旅游行程、具体购物场所,诱使旅游者购买产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霞浦一日游旅游活动。该分公司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福州市文化和旅游局决定对温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做出责令改正,予以没收违法所得5130元,责令停业整顿15天,并处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温州市某旅游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负责人林良凤处以2000元罚款。
案例三
根据上级交办的线索,厦门某旅行社以低于地接成本的价格,接待了由组团社通过微信群、朋友圈低价招徕的游客,共52名老年人,并组成4个旅游团队参加“厦门二日游”。在履行地接业务的过程中,为获取不正当利益,厦门某旅行社组织安排旅游团队进入购物店诱导购物消费,先后共获取购物店给予的购物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共计18793元。该旅行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旅行社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18793元,责令停业整顿20天,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案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5000—8000元不等的罚款。
案例四
根据游客投诉举报,2021年1月4日,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经依法调查,发现陈某通过微信以“某某假期”发布包价旅游产品,并将招徕的游客潘某夫妇交给厦门某旅行社接待。陈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情况下发布包价旅游产品、招徕游客并收取旅游费用,从中赚取差价获利540元。陈某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陈某做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540元,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1年4月,厦门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组织执法人员对位于思明区的某票务咨询服务部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票务咨询服务部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旅游者提供“环岛游”接待服务。该服务部负责人李某具体组织实施了招徕并接待旅游者的行为。该票务咨询服务部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旅行社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厦门市文化和旅游局对该票务咨询服务部做出责令改正,并处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服务部负责人李某罚款2000元。
案例六
2021年5月8日,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东山县某游艇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组织6名游客参加“海上休闲渔排体验+海鲜用餐(海上半日游)”的包价旅游活动。该公司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1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孙某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处2000元罚款。
案例七
2021年7月15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漳州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邱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漳州爱驴旅行俱乐部”以个人名义招徕游客参加“白水洋、鸳鸯溪汽车二日游”和“泉州安溪一日游”的包价旅游活动。邱某某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和《在线旅游经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漳州市文化和旅游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案例八
2021年6月,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执法人员在开展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专项整治行动发现泉州市丰泽区某旅行社与李某、戴某有旅行社业务往来,李某和戴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分别组织游客参加包价旅游活动,并委托泉州市丰泽区某旅行社组织该包价旅游活动。李某和戴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李某做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对戴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590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19年12月,潘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公众号以“户外俱乐部”“自驾游”的名义,招徕游客参加徒步游和自驾游并从中获利。潘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泉州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潘某某做出没收违法所得3107元,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19年3月,武夷山市某旅行社以零负团费形式接待38名游客,从杭州至武夷山,完成两晚三日的汽车游。武夷山市该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武夷山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武夷山市某旅行社做出责令停业整顿7天,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60元,罚款人民币10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温某某处罚人民币3000元。对直接责任人执业导游邱某做出处罚人民币2000元并暂扣导游证15天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一
2021年7月22日,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执法人员根据游客投诉,发现李某某在未取得旅行社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抖音号发布旅游产品套餐招徕游客,接待游客一行6人,共计收取1000元费用。李某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李某某给予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