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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56条怎么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全文》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释义:第56条【释义】  

民事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或者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权,但是同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他人之间正在进行的诉讼的人。  本条是关于民事诉讼第三人的规定。第三人因此可以分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是与他人之间案件的处理结果有法律上利害关系,且以申请参加或法院通知其参加的方式参加诉讼;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根据则是对他人之间的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并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参加诉讼。两者比较突出的区别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一般处于辅助人的地位,辅助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因而不享有与处分实体权利有关的诉讼权利,除非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民事责任才享有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处于原告的地位,享有原告的诉讼权利。  

【关联法规】  

《合同法》第73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16、24、27-2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6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9-11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7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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