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劳动者因疫情防控,未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只支付最低工资,可以吗?
答案:不可以
疫情期间,因疫情防控措施,劳动者未能正常上班、未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照以下步骤支付工资:
首先,用人单位可安排劳动者在上述期间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期,并按照假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然后,若劳动者无法上班的天数超出了各类假期累计天数的,用人单位可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劳动者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
最后,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后,劳动者仍未上班的,用人单位可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注意,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是自停工停产之日起算,停工停产已满一个月的,便是超过了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关于生活费标准,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积极协商,确定一个合理、双方都可接受的尺度为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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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全国工商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人社部发〔2020〕8号)
三、协商处理疫情防控期间的工资待遇问题
(四)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对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或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指导企业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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