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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被告律师代理淘宝公司答辩称,

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商,仅提供发布信息的平台,其既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也未实施销售、许诺销售等直接侵害原告商标权的行为。

二、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淘宝公司尽到了事前提醒注意义务,且对入驻商户身份进行审核。要求淘宝公司对网络环境中数量如此巨大且不断变动的所有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合法性进行事先审查,从客观上和技术上不具有可操作性。

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不存在,采取了必要措施,尽到事后注意义务。原告诉前未通过阿里巴巴知识产权保护平台进行维权投诉,淘宝公司收到起诉材料后及时确认案涉商品信息已经不存在。综上,请求驳回原告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关于淘宝公司的责任。公司主张淘宝公司应在存在大量侵权案件的情况下对卖家上架的链接尽到主动审查义务。本院认为,被控侵权链接并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信息,涉案商品链接业已删除,淘宝公司已尽到作为电商平台经营者的义务,不构成帮助侵权。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淘宝公司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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