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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审理父母资助购房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购置和出资时间、产权登记情况和出资份额
   

我国法院在审理父母资助购房时主要考虑三方面因素:购置和出资时间、产权登记情况和出资份额。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文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和《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针对的是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部分出资的情形。该法条以出资时间为界限将出资情形分为两类:婚前出资购房的,除存在相反约定外原则上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婚后出资购房的,除存在相反约定外原则上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

《婚姻法解释三》第7条可以说是上述22条的例外规定,它只针对一种情况,即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第七条的第一款规定的是一方父母出资的情况,在同时满足婚后出资、一方父母全额出资、为子女购买以及登记在出资人子女一人名下,这四个条件后该房屋视为父母对子女一方的赠与,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同样地如果双方父母在婚后全额出资,又登记在一方名下的,该房屋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

除父母出资外,还有一种很常见的情形就是按揭买房,离婚案件中涉及到按揭房屋,法院一般如何处理?

对于一方婚前签订购房合同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房屋,离婚时如何认定与处理,《婚姻法》解释(三)第10条做了较为明晰的规定:

首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一般情况下,法院通常会将房屋判归登记方所有,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那么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补偿数额是如何确定的呢?

关于补偿数额,浙江省最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9问列出了以下公式:[婚后还贷本息总额÷(购买时房价+应还贷款利息总额)]×离婚时房价÷2。如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半数的,应在上述计算方式的基础上,根据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结合案件实际合理确定补偿数额。

实践中出现的房产证“加名”现象,你是如何看待这种做法的?

实践中普遍存在一方婚前房产,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上配偶的名字的现象。这种情况应当适用《婚姻法》第19条规定,即使是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便可以视为夫妻对婚前财产归属重新进行了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是否加名还是需要考虑清楚再做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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