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浙江省统计局等部门公布的2007年相关统计数据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提供如下(见附件)。除宁波市可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外,请各地在今年5月1日后按照本赔偿标准参照执行。
日前,省公安厅交管局公布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从5月1日起,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将参照新标准执行(宁波市可按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执行)。
2008年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参照标准
(即2007年浙江省人民生活水平主要指标)
1.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20574元
2.城镇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14091元
3.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8265元
4.农村居民年人均生活消费支出:6442元
5.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30854元
6.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人员)人/天:30元
7.住宿费人/天:150元
涉及伤亡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付,各地根据具体情况商当地人民法院确定。有关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向浙江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