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依法判令祁某赔偿傅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共计6300余元。
2021年3月,怀孕的傅女士同往常一般骑着电动车上班被逆向行驶的一辆电动车撞倒在地。事故现场,驾驶电动车的祁某不但未将傅女士第一时间送往医院,反而态度恶劣且当场驾驶电动车离开。此时的傅女士已怀孕双胞胎九周。医院里,傅女士不敢相信孩子已经没有心跳的事实,辗转多家医院多次求医验证,但听到的仍是同一结果。在医护人员的建议下,傅女士无奈流掉两个孩子,并在家中休养了一段时间。
经交警大队认定,祁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虽经多次协商,但祁某与傅女士之间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傅女士将祁某诉至滨江区法院,要求祁某赔偿其医疗费、营养费、财产损失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祁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应就事故对傅女士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交通事故发生时,傅女士已怀孕九周,发生事故后腹中胎儿已无胎心,被迫终止妊娠。傅女士被迫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再结合人流手术对女性生育生理机能的损害,本次交通事故对傅女士身心无疑造成了巨大的伤害。故傅女士有权就被迫终止妊娠要求祁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实务中对交通事故所造成的孕妇流产是否要支持受害孕妇的精神损害赔偿做法不一。虽然一般的流产不能构成重伤,但是孕妇流产不同于普通的身体伤害,其导致妇女作为准母亲所享有的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受到侵害。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即使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受到损害时,在适当情况下,也应当准许受害人提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请求,更不要说孕妇因交通事故失去腹中孕育的胎儿。